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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修改之前,由于我国实行“羁捕合一”的刑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构罪即捕”、“一押到底”的惯例,造成刑事诉讼中捕后羁押率过高的现象。羁押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客观上使那些还未经法律程序而判定有罪的人,却因此受到了类似于既已判定有罪的刑事处罚。过高的羁押率,不仅不利于保障人权,无法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而且浪费了很多不必要的司法资源。如何合理地完善刑事诉讼中的羁押程序,改变不合理的刑事司法现状,对捕后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情况的改变而依法解除或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以更有效地保障被羁押者的合法权利,一直是司法界力求解决的难题。
新刑诉法实施后,其第93条的规定表明我国初步建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于更好地解决上述难题提供了有效措施。但是这一法条规定还是比较笼统的原则性的,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仍须通过相应的立法或司法解释来对其进一步的明确。
本文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对域外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进行探究,其中英美法系为被羁押者提供的主要救济方式是申请“人身保护令”,即经过当事人的申请,法官对那些非法羁押了他人者提出的一种司法性命令,即命令其必须在一定的时限内把被羁押的人带到其面前进行审查。“人身保护令”是宪法所赋予的最重要的人权,是对个人自由尊重的最充分的体现。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提供给被羁押者的司法救济主要是司法复审和上诉制度。域外的经验对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具有较大借鉴意义。
在对我国以往因欠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而导致诸多危害进行阐述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此制度建立的价值。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落实,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对逮捕措施执行的监督,有利于对适用逮捕措施的可能瑕疵的修正;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同时,现阶段该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还存在较多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应该坚持一定的原则,主要包括案件必要性法定、羁押决定例外、羁押适用比例、持续审查、全面与重点审查相结合等等原则。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具体设计上,应该明确审查的主体、判断标准、审查程序、审查范围和方式、审查结果的处理以及救济和责任等方面。
新刑诉法实施后,其第93条的规定表明我国初步建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于更好地解决上述难题提供了有效措施。但是这一法条规定还是比较笼统的原则性的,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仍须通过相应的立法或司法解释来对其进一步的明确。
本文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对域外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进行探究,其中英美法系为被羁押者提供的主要救济方式是申请“人身保护令”,即经过当事人的申请,法官对那些非法羁押了他人者提出的一种司法性命令,即命令其必须在一定的时限内把被羁押的人带到其面前进行审查。“人身保护令”是宪法所赋予的最重要的人权,是对个人自由尊重的最充分的体现。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提供给被羁押者的司法救济主要是司法复审和上诉制度。域外的经验对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具有较大借鉴意义。
在对我国以往因欠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而导致诸多危害进行阐述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此制度建立的价值。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落实,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对逮捕措施执行的监督,有利于对适用逮捕措施的可能瑕疵的修正;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同时,现阶段该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还存在较多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应该坚持一定的原则,主要包括案件必要性法定、羁押决定例外、羁押适用比例、持续审查、全面与重点审查相结合等等原则。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具体设计上,应该明确审查的主体、判断标准、审查程序、审查范围和方式、审查结果的处理以及救济和责任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