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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说过:“人们所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霍尔巴赫也说过:“利益是人类行动的一切动力”②。显然,利益能够激发人们劳动的积极性,推动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但是,利益之间的冲突也会导致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社会的动荡。我们若不能建立一种冲突解决机制,利益之间的矛盾便不能以最小的成本得到解决,对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幸福也会造成负面影响。利益冲突的解决机制具有多样性。但是,法律作为一种具有普遍性和强制力的社会规范,无疑是解决利益冲突的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利益之间会产生冲突和矛盾。因此,利益主体之间会在立法过程中展开竞争,以使其自身利益能够在法律中得到确认和反映。但是,并非历史上的每个时期都存在着立法博弈的土壤。立法博弈是以利益多元化和政治民主化为前提的。而我国社会转型这一事实,又为这两个前提的实现创造了必要条件。在过去,由于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社会阶层之间的流动性较弱,没有出现利益的分化。当时的社会结构主要由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三大部分组成。由于我们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常常强调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至上性,以至于人民利益成为国家利益的附庸,常常被掩盖。另外,在这一时期,我国的立法体制较为僵硬,缺乏立法博弈的场所和立法中的公众参与。以上种种原因导致了我国立法过程中立法博弈的程度并不激烈。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中取得显著成就。经济上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各种经济形势并存,导致了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与此相适应,中国的立法模式也伴随着政治改革而逐步完善,由过去相对封闭的立法模式转变到现在的开放回应型的立法模式。这便给立法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利益主体提供了博弈的动力和博弈的平台。在这一时期,我国公民的立法参与意识也在不断地增强。立法已经不再是单一主体的意志贯彻,而是融入了不同个人、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不同地方和不同政府部门的利益诉求。可以说,中国社会的转型为立法博弈提供了发轫的条件和背景,而立法博弈又丰富了社会转型的实质内涵。但是,在立法博弈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利益博弈的过程缺乏制度和程序上的保障,行政部门立法现象严重,公众参与立法的广度和深度有待加强,在立法中弱势群体的利益经常被忽视等等。因此,我们要对立法中的利益博弈问题进行认真和深入地研究,以期对我国社会转型期立法的完善,尽自己的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