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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普通法系产物的信托被引入到中国其实最早可以追溯到1979年,然而信托作为完全的“舶来品”在中国的发展异常曲折、历经坎坷,在1980-1999年期间曾经经历了五次清理整顿1。伴随着2007年我国“一法两规”的信托基本框架的正式建立,整个信托行业才开始步入正轨。作为金融体系的后来者,信托公司将自身定位为连接资本市场与实业领域的桥梁,有效地弥补证券市场、信贷市场缺陷的同时,使自身也获得了快速的发展。基于信托结构的灵活性,信托产品创新层出不穷,收益权信托便是近年来比较流行的一类。然而收益权信托自推出至今,一直都存在着各类质疑,2014年年初上海高院的最终判决更是把这些质疑推向了高峰。其实,资产收益权中的许多问题都需要仔细去探讨与研究,比如信托财产的适当性,阴阳合同的合理性,抵押担保的有效性等等,这也是本文写作的初衷。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主要罗列了四个资产收益权信托实务中发生的案例,提出了资产收益权法律性质的问题,资产收益权确定性的问题,资产收益权信托登记问题,以及信托受托人利益冲突问题,并做了简单的小结。本文第二章是对于资产收益权信托的概述共分两节。第一节为资产收益权信托概念的界定。首先,笔者探究资产收益权信托的起源及发展,通过追根溯源从历史的角度来了解资产收益权信托。之后,对资产收益权信托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比较“收益”与“收益权”的差异,进而明确资产收益权信托的含义。在明确资产收益权信托的内涵后,又与其类似制度集合资金信托与资产证券化进行了比较与区分,使资产收益权信托的外延更为清晰。第二节为资产收益权信托的特征及功能。论述了资产收益权信托的五个特征:信托设立的不可撤销、信托财产的依附性、收益权利益的将来性、信托受益权的结构化、委托人具有回购信托财产的义务,并进而推演出资产收益权信托所具有的三个功能:改善企业的融资渠道、增加资产的流动性、分散经营风险。本文第三章是资产收益权信托的法律问题。承接第二章对于资产收益权信托整体框架的论述,结合第一章的案例,将法律问题进行细化的分析。第一节为收益权法律性质的辨析,根据笔者查阅的资料,详细地陈述了债权说、权能说、用益物权说的理论及观点,并结合笔者的看法对于每一种观点的不合理性进行了辩驳。第二部分为新型物权说的探讨,笔者系统论述了资产收益权作为新型物权的理论支持,并结合与信托受益权比较描述了资产收益权的独特性。第二节为信托财产的可行性,即从可转让性、确定性、积极性三个角度阐释了资产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的适当性,进一步肯定了资产收益权信托的合法性。第三节为资产收益权信托登记问题,描述了目前信托实务对于登记办理的具体操作情况,并分析了背后的原因,进一步详细分析了“阴阳合同”与抵押登记瑕疵存在的风险问题。第四节为信托受托人利益冲突问题,通过图示的方式展示了收益权信托的交易结构,并描述了各方当事人的作用与特点,针对信托公司所扮演的复杂角色,分析了存在的各类法律关系,并解读其中的利益冲突,以及导致此类结果的原因。本文第四章是资产收益权信托制度的完善。第一节为物权模式下的资产收益权,辨析了学者对收益权定性为未来债权的误区,阐释了将资产收益权定性为物权的优越性,包括消除了信托财产不确定性的争议,在信托合同签署时即保障了资产收益权信托设立的生效等问题,最后探讨了资产收益权立法的路径选择,说明了不选择修订物权法的理由,也阐述了采取单独立法的优势。第二节为资产收益权信托的登记完善,首先阐释了财产登记对于资产收益权信托的必要性,包括其关乎信托的有效设立,以及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同时对于实务操作中,财产登记的选择提出了统一登记的方式,否定了采取物权登记的模式,而选择由信托登记机关统一登记管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