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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制度的出现,在带来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作为解决这一委托代理问题的重要机制,股权激励制度通过授予管理层股份,实现了股东和管理层利益的一致,并在降低代理成本,提升企业价值和股东财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6年,伴随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正式实施,股权激励在我国正式拉开了序幕,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数量逐年增加,股权激励已成为公司治理机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备等因素的存在,管理层有可能为了获取行权收益,在股权激励契约签订前后操纵公司业绩,置股东利益于不顾。股权激励的有效性遭到质疑,反而成为了代理成本的一部分。针对上述问题,本文首先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回顾,在此基础上对股权激励与管理层盈余管理的方式和程度的关系研究进行梳理和总结,并简要分析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实施现状。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契约理论对股权激励公告前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进行分析,提出假设。本文选取2010到2015年间正式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采用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股权激励公告前管理层盈余管理的方式和程度进行检验,研究发现:第一,股权激励公告前,管理层通过真实盈余管理方式向下“修正”了考核基期的业绩;第二,公告前的真实盈余管理程度与激励契约的设置存在相关关系,采用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激励规模较大的样本中,真实盈余管理程度更大;第三,管理层的真实盈余管理主要通过生产操控和费用操控实现;第四,没有证据表明股权激励与应计盈余管理存在相关关系。基于上述结论,本文建议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要增加对外信息披露的程度,特别是对真实盈余管理程度活动中与生产成本和酌量性费用相关的异常变动,进行充分地披露和解释;完善股权激励契约的设置,创新股权激励方式,适当选择激励规模和激励有效期,通过行权指标的设置抑制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和能力;监管部门加强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审批,针对可能存在的盈余管理行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