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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该举措大大加快我国法治建设。而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以庭审为中心。同时法庭质证是庭审的中心活动,因此完善庭审质证制度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本文通过对比中西方刑事质证制度中的不同,同时结合中国刑事诉讼实际,对质证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找到问题出现的原因,进一步提出完善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质证制度的建议。第一部分,文章首先解释刑事庭审质证制度的内涵,以及质证的价值和与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关系。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应解释为以审判活动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而质证又是审判活动的核心,为了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目的,必须要完善刑事庭审质证程序。这样才能够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第二部分,分析质证过程中需要的理论观点、内在要求,包括平等对抗、直接言辞、证据裁判,交叉询问等理论。了解理论是什么、有什么作用以及西方国家在这些理论方面的研究,能让读者更进一步理解刑事质证制度的真正内涵。第三部分,分析质证制度在我国的现状,首先简要介绍我国相关方面努力的方向以及进步之处,然后分析刑事庭审质证在实践中从立法到具体适用的不足之处,并加以案例具体说明。第一,在刑事诉讼中,以侦查主义为中心,导致庭审质证程序虚化,造成冤家错案的现象。第二,审判依赖侦查的书证,没有贯彻直接言辞原则,质证程序只是“走形式”。以及没有有效的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和被告方在质证时的翻供也妨碍直接言辞原则的贯彻。第三,控辩双方在质证程序中地位不平等,导致质证环节难以发挥其作用,甚至出现没有控辩双方的案件,比如陈满案中,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第四,质证规则的缺失也导致质证没有发挥其应有功能。只有正确认识这些不足,才能让改革顺利进行。第四部分,根据刑事诉讼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给出具体的可行性建议,比如,注重庭前审查、确立具体保障性质证规则等,有利于完善司法工作程序,保证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