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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也在转变,其中赊销等非传统结算方式逐渐盛行,其表现就是国际贸易中大量应收款的出现。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就是利用应收款进行融资、规避风险和促进资金流通的手段。这种新的融资形式的出现,给既存法律法规带来了挑战,也带来了机遇。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属于民商事行为,尽管在国际上有《国际保理公约》、《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约束,但由于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法律关系的本身复杂性和国际国内政治、经济、法制宏观因素对应收款转让的影响,导致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风险不可避免使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中如何降低或规避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对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风险法律防范进行研究十分必要。本文以《国际保理公约》、《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等有关应收款转让国际法制为依托,以各国国内有关应收款转让法制为基础,以总结应收款转让的风险与法律防范重点,以分析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风险的法律基础、法律本质及其中若干重点法律问题为过度,以我国应收款转让献言建策为落脚点,对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风险的法律防范进行了研究,采取了比较分析、历史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风险的法律防范进行了研究,全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概述。本章是本文的基石。本章从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的含义和形式以及在当前国际金融的作用三方面对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进行了综合界定。应收款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通过合同关系而产生的金钱给付债权。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有出售和担保两种形式,主要表现形式有保理、福费庭、资产证券化和项目融资。适用于结算期较短的消费品出口应收款转让的保理,适用于中长期票据结算的资本性货物出口应收款转让的福费庭,二者均属于应收款买断性融资。资产证券化涉及的应收款可以是分散的、种类交错的,可以是现有的也可以是未来,但应在结构性安排后产生稳定的现金流,项目融资则主要是以项目未来收益为担保或将项目未来应收款转让获得融资,二者属于应收款结构性融资。第二章是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风险防范的法制环境与法理分析,奠定了本文的法律和法理基础。首先介绍了规范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风险防范的法制环境,其次对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进行了法理分析。规范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风险的国际法制包括《国际保理公约》、《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担保交易立法指南》等为主的国际公约或惯例;调整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风险的国内法制主要是几个代表国家的民法典或商法典为基础的债权让与理论制度和法律规范。从中可以看出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的法律基础是债权让与,实质是债权融资。通过对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主要法律问题的分析可得出如下结论:转让人与受让人是合同关系;转让人与债务人是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与债务人实际上是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与其他第三人是权利竞合关系。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应满足国际性、可让与性、意思表示及合同形式的相关要求。第三章介绍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的主要风险及其法律防范措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法律关系的本身复杂性和国际政治、经济、法制宏观因素对应收款转让的影响,导致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风险不可避免使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中如何降低或规避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本章从应收款转让法律关系当事人和应收款转让各种具体的形式的角度,就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的风险进行研究。在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中受让人承担了主要风险,包括应收款转让的有效性风险、应收款的权利瑕疵风险、债务人的抗辩风险、基础合同修改风险、汇率、利率变动风险以及政治风险。应对的关键在于选择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法律环境。第四章是我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风险法律防范的状况及相关建议。我国已具备了应收款转让的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但应收款转让的发展现状与我国对外贸易占世界国际贸易的比重很不相称;有关立法层次低、相互有抵触、有些问题不明确,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应提高立法层次、增加对保护受让人利益、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优先权制度,尽快加入批准《国际保理公约》和《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本文的创新体现在理论上提出了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风险法律防范的法律基础和实质,并剖析了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风险主要法律防范手段;在应用上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建议;在方法上运用了数据实例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