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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推进,法庭审判被视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如何提高审判的质量、实现庭审实质化成为学术界探讨的重点问题。刑事庭前准备程序作为审判活动的起点,理应给予充分的重视。我国在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又对庭前会议制度进行了完善,确立了刑事案件庭前的繁简分流机制,使刑事庭前准备活动更加丰富。不过要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则还需在我国构建完善的刑事庭前准备程序。在我国,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含义不同于刑事庭前程序和刑事审前程序,它是指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后至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前的独立程序。不过国外刑事庭前准备程序与我国则有所不同。根据诉讼模式的不同,国外的刑事庭前准备程序可以分为当事人主义模式、职权主义模式以及混合式模式。虽然不同国家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模式存在差异,但其主要功能都体现在解决证据问题、明确讼争要点、解决程序性争端、实现司法分流、完成准备性工作等。对不同诉讼模式国家刑事庭前准备程序进行比较与研究可以为我国庭前准备程序的构建和完善提供思路。就我国现阶段刑事庭前准备程序来看,由于庭前会议制度有缺陷、案件分流机制待完善、证据开示制度不健全、争点整理功能难实现、控辩双方参与仍不足等问题使得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实现。并且这些问题的存在也阻碍了我国“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目标的完成,因此需要对刑事庭前准备活动予以改进和完善。针对我国刑事庭前准备程序现有的问题,可以分两阶段对庭前准备程序进行完善。当前的目标主要是完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包括对庭前会议的主体、设置、解决争端的范围的完善以及对庭前会议效力的明确。而未来的目标则是构建完整的刑事庭前准备程序,包括完善案件分流机制、健全证据开示制度、强化案件整理功能、整合准备性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