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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分析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基本问题入手,对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并总结出对我国的几点启示,然后笔者探讨了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缺陷,分析制约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发展的原因,最后结合我国国情并借鉴域外主要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几点构想。按照这一思路,本文的安排大体如下:首先本文对公务员的权利、特征、救济、类型做了基本的理论归纳。文章从公务员的定义与范围入手,深入分析公务员的现有权利和相应的救济方式,论证我国公务员权利应受救济的必须性和必要性。最后简要介绍了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并对积极构建我国公务员制度发展的重要意义。其次,在前文关于权利救济的基本内涵论述的基础上,本文阐述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概念及对其的批判,充分地分析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对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影响。在接下来的第三部分,笔者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了日本、法国、英国和美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几种制度,分析这些域外制度给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启示。综合上述四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有关规定,并有效结合我国现行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分析出我国现行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设计上的发展方向,并提出有益的建议,具体归纳为三个原则:独立救济原则,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司法救济最终原则,这些原则对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与借鉴意义。在对相关基础性问题进行了讨论和对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进行了比较法上的考察之后,笔者进入到对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分析与探讨。笔者试图深入分析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本文将论证,出于受到传统观念以及现有的政治、经济、法律体制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我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一直以来没有受到学界和社会的重视,对公务员的权益保障缺乏力度。本文的最后一部分是对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构思。笔者针对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中的不足提出了完善的建议,首先是转变立法理念,加强公务员权利的立法保障。其次是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的救济机制,程序方而应该公开化,引入公务员争议听证制度。最后是区分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两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完善行政救济的一些理念,并引入了司法救济最终原则。笔者建议我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必须以行政救济为主司法救济为辅,因为这样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节约相关的司法资源。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启动司法救济只有在行政救济无法解决争议时才能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