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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传统民法理论,担保合同是从属性合同。一般分为物权担保和人的担保。随着国际经济交往日趋频繁,传统的担保方式已不能满足国际贸易的需要。为了适应经济交往的需要一种新的担保方式,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的独立性担保逐步确立起来。由于其一般由信誉较好的银行开立,所以又称为银行独立担保。在国际交往中得到广泛运用。银行独立担保吸收和借鉴了信用证的运作机制,是一种独立的担保履行的付款承诺,而不同于传统的从属性担保。独立担保的出现被认为是对传统担保的最重要的创新是对传统担保制度的彻底“颠覆”。由于各国实践和法律制度的不同,独立担保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的运用也以不同的形式出现,从立法上看,迄今为止,在各国成文法上还是很难找到独立担保的踪迹,比较典型的只有捷克斯洛伐克1964年《国际贸易法典》、前南斯拉夫1972年《经济合同法典》、前民主德国1976年《国际经济合同法典》。在银行担保中规定,担保银行应按受益人提出的付款要求立即付款者,银行不得以申请人能主张的抗辩对抗受益人。”除此之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只是通过判例来适用一些独立担保规则。因此对独立担保的研究具有理论、实践意义。银行独立担保这种担保方式其法律地位目前尚未被各国普遍接受,业务操作也未统一。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范,银行独立担保业务在实务运作中面临的法律风险较大。本文对银行独立担保着重就其在实务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产生的背景、原因、表现及其防范对策等方面作深入分析。本文由三部分构成,在进行基础法律理论研究后分析了银行独立担保法律风险产生的必然性,进而对独立担保当事人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最后针对作为风险主要承担者银行进行了风险防范分析。具体如下:第一部分银行独立担保的法律基础理论。银行独立担保是指银行向主债权人(受益人)承诺,当被保证人(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在债权人交来符合担保书要求的文件时,由担保人向主债权人无条件地偿付所担保的债务,而不能享有传统担保中担保人的抗辩权。银行独立担保的特点为:独立性、单据性、担保的“无条件性”与“不可撤销性”。另外分析了银行独立担保的法律关系。第二部分银行独立担保法律风险分析。当事人的风险主要是申请人和担保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前者主要包括独立担保自身所固有的风险、各国不同的法律规定和习惯做法所造成的风险、因保函的转让可能引发的风险。后者包括来自申请人、受益人、反担保、保函条款、担保银行自身的和受益人欺诈的风险。第三部分银行独立担保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银行独立担保业务中,担保银行实际上是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因此,本部分主要从银行角度分析银行独立担保风险防范措施和担保权利滥用欺诈的风险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