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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权是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权利之一,这种类型的权利又可分为表演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大部分。其中,法律法规对表演者的精神权利的保护是基础和前提,经济权利则是表演者不断创作的物质保障,两者的结合使得表演者能够在文化艺术的创作的路上不断前进。本文首先阐述了表演、表演者的主体以及表演者权利的基本含义和理论概念。在这一部分本文特别讨论了体育竞技和民间艺术表演是否能够成为表演的理论问题,以及表演者主体是否包应该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形式进行了分析论述。通过对基础概念的研究和理解,从而为后文的论述打下理论基础,本文第二至四部分分析了表演者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概念和范围,重点论述了表演者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这四类一般性人身权与表演者权利的联系和意义。针对表演者权如何保护的问题,本文提出了一个初步的设想即建立一个表演者集体性组织来保障表演者的权利。并列举案例分析了表演者权的行使与限制的相关问题。表演者是社会文化传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对日常生活的深刻理解和对文化艺术的独特演绎推动着人类文明的发展。我国对于表演者权利的立法比较少,保护的方面还不够完善,这就需要我们一方面借鉴国外优秀的立法原理,另一方面加大对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改变表演者的弱势地位,给予他们一个健康和良性的发展平台,使表演者在我国的文化传播方面有更大的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