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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中国传统法文化精神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风格。其中本乎人情、据于事理的情理,就是中国人创造的判案标准。
情理是古代的道德伦理和常识。古代的道德伦理和常识,比如“亲亲尊尊”的原则,“忠”、“孝”、“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和以“三纲”为核心的封建道德标准等等。情理是深藏于个人心中的正义感觉,而不具有实定性,但情理却引导裁判官的判断。情理是一种从社会全体出发的价值判断的基准,其主要的精神就是追求“均衡”与“和谐”。“情”与“理”没有根本性质上的相异,“理”只是比“情”更抽象一些而已。
纵观《塔景亭案牍》中的庭判,许文濬在评价案件时,大多数情况下是找到法律上的规定,但最终影响判决的不是明文的律例,而是案件背后的诸多因素,主要指情理。判词中引为断案依据的,除法条之外,还有论理、礼义等伦理规则。在司法判决中,更有直接依据礼、情、理甚等做出的判决。依情理断案,主要体现为原情定罪、矜恤判案、仁恕的人文关怀和以和为贵的家庭伦理观。
原情定罪的“情”主要是指案件的情节,实情。解决纠纷,对于能够影响案件判决的事实问题的考察,是最基本的步骤,也是适用法律或参以人情的前提。
裁判官在发现案件真相的过程中,经由探求当事人的犯罪动机,从情理的角度解读问题之所在,怀着矜恤的精神对案件进行判决。通过对案件中当事人的情况给予充分的考量,对案件中情有可矜的实情给予体恤的关照,从而达到裁判官所追求的“合情合理”的结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这正是情理在古代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就算案件当事人本身并没有情有可矜的事由,许县令对于因案件之外因素的影响或者是因为其自己的恻隐之心,也会从情理出发,做出较为从宽的处断,充分体现了仁恕的人文关怀。
伦常观念为我国古代法律中不可忽视的因素,不仅影响到立法,而且贯彻到司法实践的各个方面,为指导司法审判的原则性规则。
情理法的运用,体现在情理与法律的冲突和整合的过程之中。在中国古代社会,情理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就是纠缠不清的。伦理色彩渗透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伦理与法构成社会的统一秩序。在情理法一致的情况下,合情合理合法,是裁判者对案件最圆满的追求。
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活动,使得裁判官不能只是简单的做二选一的分析,进行依法还是依情理断案的抉择。因为,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二者选一的裁判结果,有时并不是民众期望的结果,也不是裁判官想要的结果。在法律与情理的纠葛中,裁判官希望达到的是“情法两平”的审判结果,因为只有这样才没有逾越法律规定的界限,又兼顾了情理的要求。当事人的利益得到了裁判官的肯定,这更能够得到当事人的贯彻执行和配合,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引礼入法,以及家族伦理的法律化,在此立法基础上的司法实践,充满情理法交融的现象,就成了必然的趋势。
中国古代文化传统由于其历史的惯性和传统的延续,在我们当前的社会生活中仍然发挥着作用,我们必须正视它,不能低估它的作用。
对于十九世纪初处于风雨飘摇中的清政府而言,我们要求它将情法融合,在此基础之上培养起人民对法律的信仰,这的确是奢望。但是一百年之后的中国,现在的我们有实力也有信心能够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上,做出更好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