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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一国财政的重要来源,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稳固国家政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国的纳税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秦汉时期。自古以来,纳税的实质就是一种将纳税人的财产无偿的上缴给国家的行为,正因其具有无偿性,从而容易导致部分民众的排斥,冒险去实施偷逃税收的行为。统治者为了制止这种行为的发生,往往会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去制约、打击偷逃税收的行为。新中国成立之初,偷逃税收的行为并不严重且发生率不高,因而国家对于偷逃税收行为之规定,也只散见于相关的行政法规当中。直至改革开放以后,偷逃税收的行为才慢慢的被纳入到刑事法律的规范之中。因当时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偷逃税收的行为变得日益频繁,已成为所有涉税犯罪活动中波及范围最大、危害程度最深的犯罪,其严重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因此,打击实施逃税犯罪行为主体、教育此类犯罪动机的人、预防类似犯罪的再发生可谓已十分重要且紧迫。1997年《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偷税罪,然而时至今日己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刑法修正案(七)》中的逃税罪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因此深入探讨和研究逃税罪是十分必要的。逃税罪作为修正案新修改的罪名,较之97年《刑法》中的偷税罪大有不同,不仅将罪名、罪状、入罪标准进行了更改,而且还有关于“除罪条款”的规定。因此,本篇论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对逃税罪进行研究。第一章主要是对逃税罪立法进行一个系统的介绍。首先,介绍逃税罪的立法背景是在时代进步、偷税罪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的情况下进行的;然后对逃税罪的立法演变进行一个回顾,逃税罪发展至今是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最后对逃税罪和偷税罪进行一个对比,分析逃税罪的进步点主要体现在:罪名由“偷税罪”更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将该罪的罪状由之前的“叙明罪状”改为“简单罪状”,改变以往对逃税罪之逃税行为采用的列举方式;并将构成犯罪的起点标准也予以更改。不过,最大的亮点还是在于其规定了“有条件的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不仅体现了我国司法的谦抑性和人道主义,也体现了我国刑法向“非犯罪化”发展的趋势。第二章主要介绍了逃税罪犯罪构成。首先,逃税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主体,不仅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还包括税务代理人、无证经营者、非法经营者等。其次,逃税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它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国家税收利益。再次,逃税罪的主观方面的罪过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不包括间接故意和过失;逃税罪目的是对非法利益的追求。最后,逃税罪的客观方面主要体现在逃税行为上,且其与漏税、避税等行为有所不同。第三章是本篇论文的重要部分,主要是对逃税罪在司法实践适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逐一进行分析。逃税罪中规定了初犯免责的条款,但是寥寥几十字就将这一原则表述完毕,其中的细节问题没有明确,在实践中必然会有不同的意见,因此本文对初犯免责条款在适用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进行分析。其次,已受行政处罚是否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前置程序,这在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笔者提出自己的观点,表示前置会更有利于当事人。再次,对于什么是“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以及对初犯免责条款的排除性规定进行解读、分析。最后对税法、刑法在实践中修改的不协调对逃税罪的运用带来的影响;以及对双重入罪标准规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第四章是笔者的一些立法建议。众所周知,没有一部法律是尽善尽美的,《刑法修正案(七)》对逃税罪的规定,总体来说是符合当前社会需要的,但它自身仍存在一些问题,没有得到明确,若这些问题得不到较好解决,那么在实务操作中恐怕会与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笔者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的一些立法上的建议,比如如何解决刑法和税法关于逃税犯罪的行为主体不协调的问题;立法者可以就逃税罪的处罚适当的增加一些资格上的刑罚,例如名誉罚、职业资格罚等;特别值得关注的则是应当对我国逃税罪刑事政策予以完善。通过提出立法建议,以期能对我国逃税罪的刑事立法在实践以及理论上发挥一些作用。本文在理论与实践上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将逃税罪在法理上的知识予以梳理,为大家加深对逃税罪的认识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另一方面,通过将逃税罪与偷税罪进行比较性分析,探讨我国此次对逃税罪的修改和完善所带来的进步、存在的不足,以及就不足点提出一些笔者的见解,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