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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刑事犯罪中最古老的罪名,也是最为常见的罪名,也是争议最多的罪名之一,特别是在新形势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后,对盗窃罪作了修改,增加了扒窃、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等内容,但是在具体司法适用上,存在较大分歧。随后,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未明确对多次盗窃界定标准,并增加了有盗窃前科、行政处罚的入罪标准数额减半等规定。这一系列的规定出台,均是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从有利于更好地打击盗窃犯罪。但如何适用到具体盗窃案件中,却需要实践的探索。论文将通过一个司法实践中的遇见真实案例,剖析出案例中的三个争议焦点,包括多次盗窃的认定,盗窃的既遂标准的认定,对盗窃前科的双重评价的问题。从盗窃案例中的争议焦点从发,阐述分歧的意见,结合刑法理论界分析,从而得出一个供司法实践参考的标准,并建议出台相关的解释,厘清实践应用中的困惑。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根据主要分歧意见总结出本案的三个争议焦点。第二部分围绕该案件争议焦点的相关问题展开法理分析。一是结合多次行为来分析多次盗窃该认定的,对多次盗窃的时间及空间的二维论证的角度界定分析。二是对目前发案率高的砸车盗窃既遂认定出发,从刑法总则的既遂未遂认定,以及通说对盗窃罪既遂标准的认定,并结合重庆市的司法实践对盗窃罪既遂认定原则“以控制说为原则,兼顾失控说”的规定,来分析盗窃既遂标准的把握。三是根据盗窃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曾经因盗窃罪受到过刑事处罚的,五年内再盗窃,后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实务对于这样的适用法律非常困惑,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外国的立法规定,对禁止重复评价理论的解读禁止重复评价理论。第三部分为案件的分析与结论,该部分结合第二部分的法理分析,对该案件得出了自己的处理意见。第一,结合对两抢的解释中对多次抢劫的认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正确认定“多次盗窃”。第二,在没有明确规定采用失控说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时,一律严格按照控制说,掌握盗窃既遂标准,故,砸车盗窃的既遂标准应掌握为控制说。第三,因本案为一次盗窃,且盗窃未遂,不构成犯罪,当然不能认定为累犯。最后,通过对案件的相关分析得出的启示。对于盗窃前科评价,既作为入罪评价和又评价为累犯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通过评析二者区别,并结合对刑法总则累犯的规定,前后两罪均为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间隔在五年之内,符合累犯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累犯,但不应再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