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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进程中,劳动者的权利保护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但现今社会层出不穷的劳动争议疑难案件不仅伤害了劳动者的积极性,激化了社会矛盾,而且严重影响了诚信为本的和谐社会建设。在笔者看来,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价值就在于妥善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矛盾冲突,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就是为劳动纠纷双方提供了平等博弈的程序保障。我们要在这一套体系内,依照法律原则、法律规则,赋予双方当事入平等的程序性权利;裁判者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独立的裁判。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保障公民劳动权利的工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劳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落到实处。但是由于我们的国家现在正处在一个社会转型时期,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还处在一个改革阶段,因此实践中对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的维护缺乏必要的操作规范,因此我们推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改革,就应当以能够保障公民的劳动权免受不法侵犯为基本的行动准则。劳动权这项权利在实践中能否切实得到保障,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公正解决。因此,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意义不仅在于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还显示了一国人权的基本状况。而制度的优劣重要的一个方面在于制度设计的优劣,完善一项制度既要有宏观上的架构,还要有具体规则的配套改革。法律制度的进步推动着社会的健康发展,劳动争议的处理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和谐,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全面建设。我国现行的“一调一裁二审、先裁后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固然有其适应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面,但也显现出诸多弊端与不足,必须予以批判和改革。因此,笔者主张应该尽快通过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重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推动我国的和谐社会建设。
本文从民法学的一般原理出发,对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价值重新定位,比较分析国内外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回顾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历史演变,透过我国目前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自愿选择企业调解,必经地方劳动仲裁,最终地方司法审判”的现状,重点分析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劳动仲裁裁决缺乏权威性、仲裁裁决和审判判决之间脱节、三方原则难符其实、程序复杂、劳动仲裁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等弊端,指出现行劳动仲裁与司法审判制度中存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问题,着眼于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提出了应明确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放宽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的限定和统一裁审程序中的法律适用以及建立独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实体机构的建议,着眼于将来的发展,阐述了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应实行“或裁或审、各自终局”的改革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