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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型政府的出现,加强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合作,也孕育出行政协议这一种行政机关管理公共事务的模式。近几年,行政协议纠纷案件的增长,暴露出行政法律规范的漏洞,同时部分地方法院受到传统行政审查思路的影响,造成行政协议的行政性与契约性的割裂,产生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实践中,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例的行政协议纠纷存在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混乱状态。有的地方法院只注重审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合法性,而忽略了契约性,导致审判结果合法而不合理。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行政协议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审理行政协议案件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首先,对于行政协议效力问题,可以直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其次,行政协议的其他纠纷情形,只能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中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该规定将行政协议的情形进行区分,对于违法性强的无效情形,进行行政性与契约性的全面审查;对于行政协议的其他情形,在保障行政机关的行政优益权的同时充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不能忽视行政协议的契约性。由此可见,《行政协议若干规定》区分行政协议案件审理的过程,每一个过程存在着不同的适用规则。这样一来,在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既可以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也能保证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