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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备受关注。公平正义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程度。现在我国的立法数量和质量与日俱增,立法形式、程序和技术也日趋民主、公开、科学、规范,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缺乏公正、良性运行的司法制度,再完善的法律也只能成为“写在纸上的东西”。因此,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因素中,司法公正无疑处于关键位置。然而,当前,同案异判、冤假错案、法律白条、涉法上访等现象以及西方社会针对一些个案的指责,使我国司法权威受到严重冲击,法院和法官的公信力大幅下降。为了消除这些现象带来的困惑,寻求相关的对策,本人将公平正义的眼光放在了个案正义上,明确指出司法的目的是实现法的正义性,呼吁消除机械司法,提倡司法能动性,以追求个案正义,让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本文从个案正义的概念和特征以及中西法治思想的历史变迁考察个案正义,从当代各法域观察个案正义的实践情况,作了比较法上的分析,研究了个案正义实现的条件并侧重以司法审判的过程为主,把发挥司法能动性,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作为个案正义实现的途径,深入研究法官个体的思维品质对个案正义的影响,试图梳理出法官应如何创造性地解决个案正义。最后,从实现个案正义的保障机制上理清阻碍我国司法制度正常运行方面的根源,提出解决司法制度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对策,以确保个案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