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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和舞蹈教育已经存在了很长的时间,舞蹈在逐渐艺术化提升的过程中也伴随着舞蹈之外的非艺术功能在不断扩展和变化。在这样一条多种功能并行发展或者说混合相生的几千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道德意义和伦理意义一直像是一条“引线”存在于特定的文化背景之中和不同的历史阶段。但是无论哪个时期,这种功能和作用都未曾断裂过,从而形成了一种连续性的发展态势。自从有文献记载以来,众多的信史都对舞蹈教育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记录和考证,早期的舞蹈教育功能中强调最多的是教化功能以及与文化背景紧密相关的伦理性内容。本文通过对舞蹈中本体的各种因素(自律性因素)所发挥的、较之其它艺术形式中更为灵动、直观和鲜活的教化功能、道德功能的分析,得出舞蹈与舞蹈教育中教化功能与道德功能存在的可能性和存在意义的结论,并将其放入更为宏观的人文背景中进行比较性的分析,从而推断出舞蹈审美之外的功能是其最终目的的结论。本文还从舞蹈本体之外的其它因素(他律性因素)特别是舞蹈教育者和舞蹈的接受者层面,对这些功能作用的实现条件进行了探索性分析,从而将舞蹈及舞蹈教育中的道德伦理作用放到一个互动的、能动的环境中进行研究,打破了以往多数关于本课题的研究中,常将舞蹈接受者和舞蹈教育的对象视为被动的地位,以及将舞蹈教育功能视为强势地位的“单线型研究”状态,认识到舞蹈及其教育的接受者具有很大的主观选择性,舞蹈及其教育的实现条件具有客观的局限性,最终认识到了舞蹈教师的自身素质对舞蹈学习者的影响作用至关重要,从而将舞蹈和舞蹈教育中的道德伦理作用的实现条件落实到其最终的实施者——舞蹈教育者和舞蹈表演者方面。并据此认为,舞蹈教师和舞蹈表演者的道德修养对舞蹈艺术的发展会产生深刻的影响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