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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沪深主板上市公司要从2012年初开始全面进行内部控制审计,这已经被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规定和要求被提出来。其中还提到:“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将内部控制审计或财务报表审计两项审计业务对不同上市公司分别开展,也可以对同一家上市公司同时进行。”中国注册师会计协会也认为内部控制审计的开展对财务报表审计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将两者进行整合,会推进审计行业的前进。而美国相关部门要求上市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报表审计时,不能聘请其他事务所进行内部控制审计,这两项审计业务必须由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我国的整合审计与美国不同,是非强制实施的,这就出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整合审计方式。那么对于整合审计与非整合审计这两种审计方式,究竟哪一种会获取更高的财务报表审计质量呢?我们有必要对此进行探讨。对于由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实施整合审计的上市公司来说,事务所提供的财务报表审计质量又是否会随其连续整合审计年限的增加而提高呢?这是本文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本文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对国内外有关财务报表审计质量、整合审计的概念,整合审计的实施效果的研究进行了总结,运用委托代理理论、风险导向审计理论、系统协同效应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和范围经济中知识溢出理论,对整合审计和非整合审计以及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整合审计年限与财务报表审计质量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以2012年-2015年在沪深主板上市的企业的数据为样本,采用回归分析方法,借鉴修正的Jones模型中的横截面模型,用可操纵盈余管理的绝对值替代财务报表审计质量这一变量,实证研究整合审计及连续整合审计年限对盈余管理程度的影响。研究发现:(1)盈余管理程度与企业实施整合审计之间呈现出显著的反向变动关系,即整合审计大大提高了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质量水平,说明企业实施整合审计相较于实施非整合审计能获取更高的财务报告可信度,整合审计大大提高了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质量水平。(2)盈余管理程度与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开展整合审计的年限之间存在显著的反向变动关系,说明在短时间内,由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提供整合审计这种方式能使知识溢出效应和系统协同效应得到最大的发挥,充分利用了审计资源,大大提高了审计效果。基于上述结论,本文提出整合审计由自愿实施向强制实施过渡等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