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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保险受益人及其受益权的规定,存在种种不合理之处,在保险务实中导致了许多不应有的纠纷,阻碍了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险理念和精神的进一步发展与活跃,也由此引发了保险学界对保险受益权及受益人问题的争论。为了对保险受益权作一个全面透彻的分析,本文对保险受益权的主体——保险受益人的概念、分类和特征进行了清晰的厘定,以保险受益人为基点,对保险受益权的性质和内容,保险受益权行使与限制以及保险受益权的消灭原因做了深入的分析。在论证分析保险受益人及其受益权的同时,笔者针对我国保险法的立法现状,提出了许多立法建议,试图完善对保险受益人及其受益权的相关规定,使之趋于科学、严谨。 笔者认为,保险受益人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于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保险受益人仅存在于生存保险之外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即具有死亡因素的保险合同中。保险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之外的人,而不能是被保险人本人。法定受益人,指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丧失受益权、放弃受益权时,由法律规定的享有领取保险金权利的人。法定受益人取得保险金与指定受益人无本质区别,保险法在处理二者的性质时不应存有不同,对指定受益人受益保险金未将其作为遗产继承对待,那么对法定受益人受益保险金不应明定为遗产继承。保险受益权是指受益人依照具有死亡因素的保险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于被保险人死亡后享有的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依法丧失受益权,但受益人这一违法行为乃个人行为,丧失的仅仅是该受益人的受益权,保险人不得依此而免责。围绕上述观点,笔者在考察先进立法的基础上,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和实证法学的方法对保险受益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探讨,以期对我国保险立法设计有所裨益。 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引言主要阐述了我国保险受益权研究的现状,选题的动机和意义,研究问题的主要思路和方法。第一部分对保险受益权的主体—保险受益人作了界定。文章在深入分析、阐述保险受益人的概念、性质及保险受益人的分类之基础上,对法定受益人的概念提出自己的观点,重新加以科学界定。并进一步论述了保险受益人的产生和变更以及保险受益人的资格。第二部分论述了保险受益权的性质和内容。笔者对保险受益权的性质作了一般分析和比较分析,指明保险受益权的本质是基于契约而发生,不是从被保险人处继受而来。保险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仅享有期待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享有现实的债权。保险受益权的内容则包括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和保险责任准备金返还请求权。第三部分论述了保险受益权的行使和限制。该部分对保险受益权的行使要件、保险受益权行使中的问题以及保险受益权的限制进行了深入分析,从理论上探讨了保险受益权在实务中的可操作性问题。第四部分阐述了保险受益权的消灭原因。文章分析论证了保险受益权的撤销和丧失的区别与联系,提出保险受益人致被保险人死亡,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不得免责的观点。最后,以《保险法》修正建议代结束语。本部分针对我国保险法立法现状,提出一些具体立法建议,仅供立法机关和学术研究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