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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居,又称分居,是一种调整夫妻双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它以夫妻双方达成合意或者法院判决的方式来免除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但并不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别居制度最早产生于欧洲中世纪,是教会法中“禁止离婚主义”的产物。在现代社会,许多国家保留了这一制度并加以完善,将其纳入婚姻家庭法当中,以期其发挥自身作用,为处于“问题婚姻”当中的夫妻提供缓冲地带。我国尚未设立别居制度,仅在《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32条第四款将“分居满两年”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并且对此条文没有相应的解释和细化规定,使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也不适应我国目前离婚率、复婚率升高的社会现实。因此笔者想通过本文分析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考察与评析域外别居制度的相应规定,以研究我国现阶段别居立法的现状和不足,通过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提出设立我国别居制度的立法设想。本文共有三个部分,引言、正文、结语,正文部分分为四章。正文的第一章是别居制度相关基本理论概述,在这一章中主要对夫妻别居制度的基本理论予以考察和探讨。从别居的概念、别居的不同类型和别居制度的历史沿革三方面入手,厘清别居制度的内涵,考察中世纪时别居制度的特点以及与现代别居制度的区别。第二章为在我国建立别居制度之证成,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对婚姻也有着新的认识和看法,同时我国婚姻家庭关系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了维护我国社会的稳定,构建别居制度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本章将从我国《婚姻法》关于构建别居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入手,分析目前我国目前别居立法现状,反思我国别居立法之不足和设立别居制度的可行性。正文的第三章是域外别居制度的立法和对我国的启示。由于我国尚未设立别居制度,所以考察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于建立我国的别居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对法国、意大利、德国的别居制度进行考察和分析,从别居制度的类型、别居期间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别居期间的子女抚养问题等方面入手,对上述国家的别居制度进行评析,以期得出对我国的启示。第四章是关于建立我国别居制度的构想。本章在对域外别居法律制度分析比较的基础上,从别居的立法原则、别居的类型选择、别居的法律效力、别居的终止等几方面入手提出建议。我们所要创设的别居制度并不是对国外别居制度的简单复制,别居的相关内容必须要符合我国国情、尊重我国文化、同时能够很好的与我国现行婚姻法衔接,以期创设具有我国法律特色的别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