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中平衡公众利益和作者私人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特别是针对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而言,该制度更体现出其调和公众、私人两方面利益矛盾的特殊性质。因此,构建并完善合理使用制度,使其能够作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平衡器,更好地调整二者的关系,对于促进文化传播和保护作者利益至关重要。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方面,基于这种艺术作品所处位置的特殊性以及立法时的经济意识、市场意识以及传播手段的限制,与合理使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调控能力已经逐渐减弱。为此,有必要重新审视合理使用的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重构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在“董永与七仙女”雕塑案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法条对该案做出了判决,但是从社会效果和法律逻辑上来看,该判决仍然存在令人不满意的地方。于此同时,在对判决要旨的分析后,也引出了我国当前合理使用制度下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比如:操作性差、法条规定模糊、法律规定滞后性强等。针对这些问题,本论文从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基础入手,明确了该制度具有调整著作权领域内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功能。继而根据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本身的社会属性、权利人对权利的让渡意愿以及这种作品与其所处环境的关联性等方面,提出了合理使用制度在该领域的必要性。在重新审视上述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基础之后,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法律规定模糊、操作性差等问题,本论文分别阐述了合理使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的相关概念,对“陈列”、“设置”、“室外”、“公共场所”等用词做出了明确的界定。此外也根据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基础而对一些在实践中存在分歧的问题进行了辨析。在本论文的最后部分,通过对“因素主义”和“规则主义”两种立法例的各自优点和劣势、各自适用范围的比较,得出了在当代新形式和新情况层出不穷的著作权领域,因素主义比规则主义有更大的适用空间,我们有必要借鉴美国版权法的规定,以四个方面的判断标准来重新构建我国合理使用制度。除此之外,本论文针对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的特殊性,也在一般判断标准之外提出了对该类作品的其他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