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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正在经历严峻的“电荒”时期,电力短缺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电力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电力短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经济增长过快造成的用电需求的高涨,也有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对电力的消耗增多,但深层的原因是电力体制特别是电力投资体制存在不合理性。而近期由缺电引发的电力投资热潮高涨,出现了电力投资的集体无理性,如果目前的投资热潮持续下去的话,到2007、2008年,我国电力供应量将出现大量富余,这样会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本文写作的目的是改革目前不合理的电力投资体制,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电力投资法律制度,使电力投资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从而保证我国的电力供需平衡,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固定资产投资法律制度的一般原理是电力投资法律制度建立、完善的理论基础和准则,而制度变迁理论、产权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是考察、分析我国目前电力投资法律制度的主线。我国电力投资制度中的投资主体法律制度、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监管法律制度以及资本市场法律制度都存在很大的问题。虽然由于电力行业准公共性的特点,需要政府采取特殊的、有针对性的监管法律制度,但对不同所有制投资主体的形式上或实质上的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容易挫伤民营资本和外资的投资积极性,结果出现国有投资主体对电力行业的垄断和全社会电力投资资金总量不足。 我国目前电力投资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原因需要从经济和制度两方面进行分析。从经济方面分析可知,电力投资热背后是利益的驱动,在全国电力普遍吃紧的情况下,谁抢占了电源建设的先机,谁就获得了商机。由于电力投资主体主要是国有投资主体,其和政府决策部门具有特殊利益关系,很容易左右政府投资法律制度的方向。从制度方面分析可知,目前我国在电力供应业上仍实行严格的进入管制;而在电力生产行业方面则主要采取项目审批制度,虽然电力行业的投资出现了外资、民营资本、股份制等,但仍是以国有资本为主体,民营资本和外资只占极少部分。电业权制度不完善,投资者对自己投资形成的资产不享有完全的产权。同时,政府通过计划经济体制下遗留的行政手段主观地配置社会资源,属于政府垄断配置型的投资体制。这些传统制度方面的原因造成我国现有电力投资法律制度的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