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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安然、世界通讯等财务造假事件的曝光,美国国会于2002年颁布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对企业的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信息进行审计时,必须对企业的内部控制信息及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发表意见。然而,我国的内部控制鉴证正处于逐步发展的阶段,直到2010年我国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信息质量和体系发表有效的意见,对于内部控制的非重大缺陷进行描述。据此,在我国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相关制度依次建立的情况下,政府和监管部门急需为我国的内部控制鉴证披露情况提供一些政策性的依据。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不仅是影响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因素,而且及时、可靠、准确、真实的对外披露内部控制信息还会引发多种经济后果,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作为其中之一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权益资本成本是企业进行投资、筹资以及对于企业进行评估作出决策的重要标志,也是目前理论界和学术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国内外大部分研究结论得出,高质量的内部控制信息鉴证披露能够有效的降低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投资者为了提高市场效率,会加强对于企业内部控制信息的挖掘,因此,企业高层管理者为了得到投资者的投资,会更加主动的披露内部控制信息鉴证报告,提高企业对外披露信息的竞争性,进而降低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还有些学者就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的研究主要都集中于对权益资本成本的模型研究和企业特征因素等微观层面的影响,也有一些学者将公司治理中的终极控制人性质应用到对权益资本成本的研究中,终极控制人性质等制度环境会对权益资本成本产生何种影响呢?终极控制人性质又会不会影响到内部控制鉴证和权益资本成本之间的关系呢?本文采用了规范和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首先采用规范性的研究方法对企业的内部控制鉴证、终极控制人性质与权益资本成本的相关理论基础和相关国外与国内的研究文献进行了综述,在此分析基础上,提出了本文具体的研究问题,即内部控制鉴证、终极控制人性质和权益资本成本相关性研究。最后,在基本理论和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运用了实证性的研究方法,通过构建自愿性内部控制鉴证、终极控制人性质与权益资本成本之间的理论模型,深入分析和研究三者之问的内在关系。控制公司规模、财务杠杆、盈利能力、企业成长性、企业风险、流动性和账面市值比相关研究变量,以2008—2012年沪市A股783家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采用PEG模型检验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对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是否存在终极控制人性质的影响。其研究结果表明:内部控制鉴证和终极控制人性质确实能够影响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并且终极控制人性质也会影响内部控制鉴证和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之间的内在关系。具体而言: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能够给市场传递积极信号,显著降低权益资本成本,同时终极控制人性质在一定程度上为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息质量提供保证,降低投资者对企业风险的估计,从而降低权益资本成本。本文在相关的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预期的研究创新之处有以下三点:第一,回顾以往的研究文献,笔者对内部控制信息和内部控制鉴证信息混为一谈,没有清晰的界定,而本文对所用到的变量概念进行了清晰的辨析。随后在国内外对内部控制鉴证研究领域,首次构建了内部控制鉴证、终极控制人性质与权益资本成本三者之间的理论模型,并提出了相关的研究假设。第二,本文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五年的数据为研究样本,拓宽了数据时间方面的跨度和样本选择的广度,分析方法也比较新颖,突破了以往研究领域的局限性。第三,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于内部控制鉴证的衡量突破了原有的方法,本文从两个角度对其进行衡量,使得这一指标更具细化,其研究结果更具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