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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新一轮的爱国公约运动在全国展开。在人民法院和政府指导下,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参与运动,承担了宣传发动工作,并教导群众订立公约,监督并执行公约。在随后进行的司法大跃进运动中,人民调解制度被极力推崇,成为中国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制度,并深刻影响了司法审判的方式。在爱国公约运动中,人民调解委员会被改为调处委员会,承担起宣传、教育和处罚不良行为的职能,调解工作减少讼累的核心功能被弱化。由于核心功能的弱化,调解组织与宣传机构和行政机构的同质化程度增强,人民调解制度逐步衰落。论文由五章组成。第一章讲述乡村自治的历史传统。北宋伊始,以儒家伦理观念为指导,乡村社会盛行乡约制度,内容包括以礼教为基础的行为规范和以自治为主的纠纷解决机制。明清时代,乡约成为了官方认可的制度,并大力推行。在民国中期的乡村建设运动中,提倡乡村自治,乡约制度在此盛行出现了以“息讼会”为代表的民间调解组织。第二章讲述人民调解制度的兴起与发展。在抗战时期,抗日根据地政府积极推行调解制度,并以立法的方式建立调解组织、制定调解规范。在解放战争中,中国共产党逐步将人民调解制度推向全国各地。1954年3月22政务院公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人民调解制度成为国家正式的法律制度。第三章讲述爱国公约运动中人民调解制度的新变化。早期的爱国公约运动本质上是战争动员,号召人民支持抗美援朝战争。在集体化运动完成后,为了教育人民爱护公共财产和积极参加集体劳动,政府再次推行爱国公约制度。在新一轮爱国公约运动中,人民调解组织被改为调处组织,承担起宣传公约和执行公约的职责。第四章讲述司法大跃进中的社会主义爱国公约。在大跃进时期,爱国公约的性质有了新的定义,人民调处组织也有了新的任务。在司法大跃进的狂热情绪主导下,人民调解制度被视为共产主义行为规范的萌芽,被视为旧司法制度的最佳替代者。但调解组织解决纠纷、减少讼累的核心功能已经严重弱化。第五章是对人民调解制度兴衰的法理分析。文章回顾了人民调解制度运行的法律文化背景,总结近代化、现代化及战争对中国乡村社会的影响,考察乡村社会道德体系的变化。通过对调解员出任资格变化的分析,指出隐藏在其后的观念转变。最后,文章对人民调解制度衰落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