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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的现象,并且国家、区域内制定了诸多发展规划、进行各领域的合作有力地促进了这种一体化趋势。区域发展要坚持立法先行,我国区域协作立法作为我国地方立法新实践,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与实践意义。本文立足于区域协作立法的合法性、必要性,对长三角区域协作立法现状进行实证分析,同时结合国外及国内其他区域协作立法的经验,对健全长三角区域协作立法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本文主体部分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是对区域协作立法的界说,从区域协作立法内涵角度简单介绍了区域立法,着重从区域立法必要性上阐明区域立法的价值,并根据《宪法》、《立法法》等法律分析了区域立法的合法性支撑。第二章是本文的重心内容,以法律角度对我国长三角区域协作立法展开实证分析,首先对目前长三角协作立法内容及立法形式进行介绍,然后从区域立法主体、立法程序、立法内容提出长三角区域协作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主要是介绍国外区域协作立法大致特点及我国其他区域协作立法的基本情况,并阐述国内外区域协作立法的经验中值得长三角区域协作立法借鉴的地方。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完善长三角立法协作机制提出一些意见和若干思考。长三角作为我国综合实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其法治一体化进程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示范与引导作用。目前长三角区域协作立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阻碍与矛盾,本文更深层次的研究意义在于为长三角区域地方立法差异的协调提供解决方案,以求同存异的方式促进长三角区域法治一体化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