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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关系到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推进实施。我国虽然已经完成现行标准下的脱贫任务,但发展基础以及自我发展的能力还不强,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城乡区域发展差距的矛盾仍然突出,在持续巩固好脱贫攻坚成果的同时,要做好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在过渡期内继续做好脱贫人口的小额信贷支持,加强扶贫小额信贷的风险管理与法律控制,确保扶贫小额信贷的安全稳健运行,对于进一步优化乡村基层治理,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全面乡村振兴意义重大。在这个阶段,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是金融扶贫的风险问题。而金融扶贫风险中存在问题最多的是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问题。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是金融风险的薄弱环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的法律控制不仅关系到农民、企业、政府和社会的稳定,而且也关系到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稳定。因此,探讨扶贫小额信贷风险与法律控制问题,乃是新时代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与乡村振兴实践中提出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也是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新挑战和社会矛盾化解必须研究的新课题。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风险的法律控制研究,不仅可以丰富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控制的相关理论,而且可以为控制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实践提供积极有益的指导,对应对因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引发的民族地区社会治理问题和社会矛盾的预警与化解机制的建立、社会治安稳定与犯罪控制等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扶贫小额信贷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以贫困人口为特定目标对象,以无担保、小额度的方式,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贷款利息较低的小额信用贷款。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是指小额扶贫借款人因主客观原因而产生逾期还款甚至不还款的违约风险。本文采用社会学理论方法研究法律问题。首先,庞德认为法律社会学要研究的主要问题之一是法律实施过程中法律与社会事实的关系,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这种观点在我国法理学界被普遍认可。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在贵州实施,必须考虑贵州的地方性问题。贵州境内多山,少有平地,属于喀斯特地貌,西部石漠化问题较为严重,教育医疗条件差,人口综合素质低,民族众多,经济社会发展滞后。政府主导及干预扶贫小额信贷发放的政绩观等等因素对金融风险防控法律的实施有重要影响。其次,本文立足社会风险理论与社会控制理论,运用社会学中的质性研究方法,采取以实证为主的描述和阐析的研究路径,探讨分析扶贫小额信贷在贵州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从政府、金融机构和农户入手,提出法律控制措施。再次,本文通过对贵州脱贫攻坚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案例分析,由于贵州是全国脱贫攻坚的主战场,扶贫小额信贷资金投入较大,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引发的社会矛盾复杂,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治理的永恒主题,通过对贵州脱贫攻坚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案例分析,试图在探讨扶贫小额信贷风险的类别、特征及成因等理论问题,揭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的生成机制的基础上,分析扶贫小额信贷风险的法律问题,构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的法律控制对策方案。研究发现:第一,作为金融扶贫风险的一种典型形式,扶贫小额信贷风险主要表现为自然风险、市场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在实践中,自然风险、市场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各有特征,其形成的原因也各有差异。自然风险主要源于自然灾害;市场风险主要取决于供求关系的变化;道德风险主要源于诚信缺失;操作风险主要源于信贷漏洞;法律风险主要在于法律缺失。第二,扶贫小额贷款风险具有自身的特征。从风险发生的原因来看,扶贫小额贷款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从风险发生主体来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具有集群性;从风险的产生结果来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具有扩散性;从风险的表现形式来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具有隐蔽性。第三,由于政府、市场与社会在扶贫小额信贷中的行动逻辑不同,因而行政-权力机制、市场-效率机制和网络-认同机制是扶贫小额信贷风险的三种生成机制。第四,法律制度缺失是扶贫小额信贷风险的重要因素之一,受落后地区的民族、人口、环境、社会文化差异等各种社会现象的制约,扶贫小额信贷风险保障的法律制度运行的实际效果不佳。扶贫小额信贷风险特征呈现出的复杂性特点,决定了国家需要采取法律控制措施进行金融风险治理,防止部分金融机构或个别性金融活动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乃至社会安全稳定造成较大冲击。我国的扶贫小额信贷的法律制度演变随着扶贫开发的实践不断演进,经历了产生与雏形时期、改革与发展时期和规范与风险控制时期,扶贫小额信贷法律制度得到不断完善和发展。特别是“十八大”以来,我国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法规体系日益健全和丰富,为扶贫小额信贷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过渡期,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存在缺乏统一的法律统领、担保法规体系不健全、司法保护制度不完善等法律问题。同时,当前我国扶贫小额信贷存在的资金发放和管理的失范、信贷对象逾期还款、业务开展的制度依据不足等问题加大了扶贫小额信贷的风险。而要规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就需要从政府、金融机构以及贫困农户三方入手,这就要求:一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构建依法治理金融风险责任体系;二是加大政策扶持,完善政策支撑保障体系;三是创新扶贫小额信贷服务,丰富服务乡村振兴的金融产品体系;四是补齐制度短板,健全扶贫小额信贷法律法规体系;五是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构建完善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司法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