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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号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2007年1月17日出台后,引起了各方的关注,这标志着税务部门将对房地产企业正式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即1993年就出台的土地增值税将开始实行严格征收。土地增值税作为一个地方性税种,由于当时各地清算条件尚不具备,对于这一税种一直采取“预征”的办法,即按房地产企业的预售收入预征0.5%-3%不等的税款,远低于实际所应征收和缴纳的数额。因此,土地增值税的正式清算将会对项目增值额较高的房地产企业产生较大的影响。
土地增值税一出台就引起了资本市场及时且强烈的反应。该通知颁布的当天,有91%的地产股下跌,其中42%的公司当日接近跌停。本文以2006年57家房地产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研究分析股价下跌的上市公司是否确实受到187号文件的影响,需要按照四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此外,那些股价接近跌停的公司,其房地产项目的毛利率又是否大大超过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临界点?如果资本市场对187号文件出台的负面预期与管理层对该通知的反应不一致,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部分房地产上市公司选择预提土地增值税准备金的会计政策?本文将就上述问题进行实证分析。
通过理论阐述和基于中国制度背景的分析,我们提出了四点假设,将分别对经营业绩ROE、所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类型AUDIT、资产负债率DF以及毛利率MARGIN四个方面进行实证检验。通过研究,我们发现:在不考虑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业绩有提升的前提下,较高的公司业绩对预提土地增值税会计政策的选择有着正向作用,如果考虑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提升作用,有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采用预提土地增值税会计政策的可能性较低;毛利率越高的房地产上市公司,其采用预提土地增值税会计政策的可能性较大;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更加倾向于房地产上市公司采用预提土地增值税会计政策,但是在披露具体的预提金额时,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则表现得非常含糊,相反只要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应当预提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上市公司,则要求其在年报中披露相应的预提金额;企业规模越大的房地产上市公司越倾向于采用预提土地增值税会计政策;资产负债率越高的房地产上市公司,其增加预提费用的动机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