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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问题已经成为国际合作与安全的重要课题之一,而其中针对能源问题引起的纠纷和矛盾数量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引人重视,所以,根据以上的这些情况,就需要有适合的争议解决机制来解决这些问题。能源争端解决机制就这样被人们重视起来,开始的一些解决机制还不成熟,一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产生,主要都在大国操作背景之下,维护帝国主义的利益,随着社会的慢慢发展,矛盾和纠纷越来越复杂化,这种解决机制已经不能满足这种越来越多的争端问题,就使得不得不有一个统一的法律文件来规范。所以,《能源宪章条约》应运而生。本文主要研究《能源宪章条约》关于国际能源投资争议的仲裁解决机制的适用及对我国的启示,它主要介绍了包括能源投资争端的涵义及特殊性、《能源宪章条约》的历史和法律框架,包括缔约国之间、投资者和缔约国之间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以及和其他国际条约下的能源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还有对《能源宪章条约》中能源投资争端过程的仲裁条款解决机制的应用的适用问题做出法理评析,然后通过最新的案例(尤科斯案)来探究其适用的意义。最后,论文在分析中国国际能源投资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国际能源投资争端发展的动态,并学习了别的国家在《能源宪章条约》中的做法和姿态,尤其是一些所谓的大国,做出对中国的启示以及对《能源宪章条约》关于国际能源投资争议的仲裁解决机制法律问题的构建提出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