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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属于涉众型犯罪,国家提倡“创新”的大背景下,民间融资领域,非法集资犯罪形式越来越多样,随着科技创新的发展,行为人利用网络等新兴媒介进行非法集资,不仅降低了非法集资犯罪成本,还扩大了集资的空间范围,社会危害性更大,严重损害合法的民间融资环境。笔者对我国现行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归纳出我国关于非法集资犯罪的整个立法现状,结合法学理论,对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构成要件进行研究,分析非法集资犯罪的行为特征,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非法集资犯罪的构成要件、重点罪名之间的联系问题。从非法集资犯罪与民间借贷之间的法律规定,分析集资犯罪与合法融资之间的界限;非法集资犯罪类型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相对发生较多,故以此两罪名为切入点,分析两者间的联系,对其共同点和区别分别阐述,进而为司法实践者在两罪之间的定性提供理论支持;根据司法实践中对非法集资犯罪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争议点,尤其是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行为的理解和适用情形,根据裁判实践的认定理由,结合法学理论,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例如非法集资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提供出资人放弃的资金数额,认定其属于已经返还的数额;行为人经投资人许可进行高风险的投资行为或者进行债务转让的资金数额,认定其属于已经返还的数额,应排除在集资诈骗罪的数额之外等完善建议,以便更好指导司法实践,引导民间金融行为进行合法的融资,预防非法集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