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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通常将清偿、提存、抵销和免除等规定为债的消灭原因,因此,建立提存制度是完善债法的需要。同时,提存制度可将债务人从不能履行债务的困境中解脱出来,这有利于维护债务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速货物资金的流转,也有利于提高社会的整体经济效益。然而,由于提存制度规范的社会关系范围相对较小,加上一部分人对建立提存制度不够重视,所以研究提存制度的学者甚少,在理论研究上也不深,尤其在提存制度的含义、性质、程序和提存机关的设置等方面存在争议,并且我国在提存制度的立法上也存在漏洞。尽管提存制度规范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相对狭小,但社会关系游离于法制之外是法治社会所不允许的。况且法律制度的规定应具有前瞻性,必须未雨绸缪。笔者不揣浅陋,拟就提存制度进行了分析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是提存制度概述及我国提存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一节提存制度概述中,首先明晰了提存的内涵,将其明确为清偿提存,并分析了提存的法律特征,其次分析了提存的功能和意义;第二节介绍了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提存制度,并且介绍了英美法系中类似的制度;第三节结合我国的提存立法,指出了我国提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提存制度进行分析。第二章提存制度的法理分析是本文的重点,第一节是提存的性质分析,首先对理论界中关于提存性质的主要观点进行了介绍,主要有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的对立,其次对公法关系说和私法关系说进行了辨析,驳斥了公法关系说,最后在私法关系下对流行的通说即为第三人利益的保管合同说进行驳斥,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代理说;第二节分析了提存的法律要件,主要包括具备法律规定的提存要件、具备适于提存之物和提存的当事人必须适格。第三节对提存的程序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表明其欲提存的意思表示、提存机关进行必要的审查、提交提存物、发给提存证明、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第四节分析了提存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债的消灭之效力、提存物之所有权移转之效力、风险负担移转之效力、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效力等。第三章笔者提出了对于我国提存立法的一些建议,首先在立法模式上借鉴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同时设立提存实体制度与提存程序制度,前者规定在民法典债编和有关单行法规之中,同时制定提存法,专门规定提存的程序问题,它们分别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保证提存制度法律功能的实现。其次在具体立法问题上,笔者结合上文的分析对提存的含义、提存原因、提存程序、提存效力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都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