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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两大法系的不断融合,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愈来愈受到重视。在我国,尽管还没有正式承认判例的法源地位,但已经出现了类似的改革举措。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纲要第13项明确指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从制度定位可以看出,指导性案例是作为与西方判例较为接近的概念被官方首次正式提出的,而在此之前,这种带有判例色彩的指导性案例的相关实践早已开始。①。具体到行政法领域,指导性行政案例成为类似于行政判例的相应概念,而行政判例在法、德等成文法国家的行政法发展过程中产生过重要的影响。那么作为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指导性行政案例,其概念、范围是什么?有何价值?创制程序和效力状况如何?大陆法系行政判例的基本经验是什么?其历史源流如何?在我国行政法发展中具于何种法律地位?现阶段存在哪些问题?其发展走势如何?对上述围绕指导性行政案例而引发的诸多问题的研究显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但目前学界对上述诸多问题的研究并不十分系统和深入,这是本文选题的缘起,也是本文关注和试图回答的问题所在。主要运用历史、比较、实证以及价值分析的方法,立足学界对判例、指导性案例、行政判例等的研究,突出研究的“本土性”、“实证性”和“部门法”特色,以基本理论、域外考察、历史发展、现实考证与问题反思为文章架构,基本遵循从“理论”、“制度”到“实践”的逻辑进路。全文共分七大部分:第一部分“引论”。主要讨论了研究背景、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现状和研究架构,重点是阐述研究背景和研究现状,提出由立法时代向司法时代、以立法为中心向以司法为中心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变趋势是本文研究的时代背景,而社会急剧转型、行政法封闭的法源体系所导致的行政制定法适应性减弱以及比较法视域下指导性行政案例的出现则构成了选题的学科背景,研究现状表明对指导性行政案例的系统理论研究还有待于全面启动和展开。第二部分是“指导性行政案例的概念、范围及价值”。指导性行政案例应是实体属性和程序属性的综合体,主张将指导性行政案例界定为:审判机关所选择出来的含有问题或疑难情境的,用以引导、启发下级审判机关、本机关未来审判工作的典型行政案例,与其相对应的外延即范围非常广泛,根据不同标准可以作出不同分类。指导性行政案例的核心价值在于明确行政法律适用标准、统一行政法律适用尺度。在概念、范围及价值方面,指导性行政案例均与判例、行政判例有着较大差异。第三部分是“指导性行政案例的创制与效力”。以阶段性和发展的观点辨正地来看,一方面,当下创制主体、创制标准的多元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其创制主体、创制标准会逐渐接近大陆法系行政判例的创制主体、创制标准;另一方面,当下指导性行政案例只有为一定程序保障的说服力,未来是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判例与具有为一定程序保障的说服力的指导性行政案例的并存。在创制程序上,应当逐渐公开化、规范化。第四部分是“大陆法系行政判例考察”。在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判例与法典化并行不悖,判例是法官法律解释的基本形式,行政判例的重要地位除了与行政法自身特点有关外,还与其本国法律发展历史有内在关联。在日本、台湾等法制建设后起国家(地区),判例制度和一般案例参考做法同时存在。对那些实际进行了准法律解释或准法律创制的指导性行政案例而言已经与大陆法系行政判例非常接近,而那些旨在指导法律适用的指导性行政案例则与日本的“裁判例”和台湾地区的司法裁判极为相似。第五部分是“指导性行政案例运行机制的历史追溯”。由于指导性行政案例与案例指导之间所存在的密切关系,本章将指导性行政案例运行机制的历史纳入到案例指导制度的历史追溯中。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出现了案例指导类似作法的萌芽,在陕甘宁边区时期,高等法院编发了《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为案例指导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经验,建国后改革开放前,通过典型案例总结实际经验、规范法院审判工作,典型案例的造法功能较强。改革开放后,案例指导的运行机制转变为指导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上来,案例指导制度正式建立并得以发展。第六部分是“指导性行政案例法律地位的实证分析”。根据指导性行政案例对行政制定法的作用不同,通过对公报登载行政案例的系统解读,从法律适用、准法律解释以及准法律创制三个层面展开对其法律地位的例举性实证分析,指导性行政案例主要是指导行政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同时,部分指导性行政案例也客观上解释或创制出了某些新的规范,具备了“法官造法”的行政判例之实,部分指导性行政案例有向行政判例转变的趋势。第七部分是“指导性行政案例的问题与出路”。讨论了指导性行政案例相关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现阶段相关因素及其发展路径,认为应当实现从案例指导的单轨制到案例指导与判例援用的双轨制的转变,在具体制度构建上,主张“二元案例指导”和“一元判例援用”模式,逐渐放弃现行最高人民法院抽象解释的做法,将判例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基本形式,并建立制定法依赖型、强制性判例为主导的判例制度,通过判例实现对制定法有克制的补充,重视行政判例和指导性行政案例的创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