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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经济背景下经营行为如何避免触碰“非法经营罪”的红线,成为市场关注点。非法经营罪的规制内容难以灵活应对市场经济形式多元化的变化发展。非法经营罪的各项入罪标准都存在范围扩张的情况,导致了非法经营罪的司法适用乱象。兜底条款的不明确性致使法官任意行使自由裁量权适用该条款,司法实务中违反国家规定加犯罪数额的入罪标准使非法经营罪不断扩张,形成新的“口袋罪”。由于对非法经营罪尤其是兜底条款认知混乱,其司法适用已经偏离罪刑法定原则。王力军案的改判实际上得益于市场导向的改革开放和以良法善治为核心的法治推行。本文以此案为例,对该罪的“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兜底条款”的适用条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认定,进行了具体分析。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被宣告无罪案的简介。主要介绍该案的具体案情,法院的判决结果,以及对此案三个争议焦点的归纳,为全文的展开奠定基础。第二部分,王力军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分析,我国司法解释扩大了“违反国家规定”的范围,司法实务中判决书不符合“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针对这些问题,要想辨析王力军案的争议焦点,首先要正确理解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涵义,即“违反国家规定”作为空白罪状是非法经营罪的前提,非法经营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应该是国家规范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秩序方面的。其次,通过对学者观点的分析,应限制“违反国家规定”的司法适用。最后对焦点问题王力军经营玉米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作出解答,原审、再审法院都认定王力军既没有工商营业执照,也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笔者认为,王力军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分析其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理由。第三部分,王力军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分析。首先厘清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的概念、形式、设立意义。然后从立法规定和司法适用两方面分析其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即案件请示制度与司法适用扩张矛盾的混乱的适用现状。总结面对扩张适用兜底条款应遵循的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体系解释原则、刑法谦抑性原则。最后,判断王力军的行为是否适用兜底条款。第四部分,王力军案的第三个争议焦点分析,“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认定标准。在理论和实务上,非法经营罪规定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标准难以统一,这也是造成非法经营罪口袋化趋势的原因之一。“扰乱”即破坏的意思,对非法经营罪客体的理解关键是对市场秩序的认定,笔者归纳总结了众多学者关于市场认定的说法并进行比较分析。关于判断扰乱市场秩序的“严重性”标准也也从学者观点评析的角度进行了阐释。情节严重的认定需进行实质判断,实质理解不能只靠数额来定论,严重程度应与前三项相当。面对经济多元快速的发展现状,应该对新式非法经营行为作出适应性调整,对非法经营罪的内容应该进行合理性的变革,使该罪在信息时代得到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