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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瑕疵证据是指在刑事公诉案件的侦查取证过程中,存在取证程序、方式不规范的刑事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瑕疵证据多是由于情况紧急或者侦查人员的疏忽大意所导致,违法情节轻微,未违反实质性程序,没有侵犯人权,也不会损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更不影响司法的权威。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瑕疵证据屡见不鲜,难以避免和消除。然而,长期以来,对于刑事瑕疵证据的处理态度,我国立法上一直都模糊不清,理论界也是观点纷呈。直到2010年,《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制定及颁布,列举一系列取证程序、方式存在瑕疵的情形,规定该证据材料可以通过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方式而重新获得证据的可采性。由此平息了我国理论界关于瑕疵证据规则的争议,建立了我国的刑事瑕疵证据补正规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适用刑事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具体操作性问题。一方面,刑事瑕疵证据补正规则赋予瑕疵证据通过法定补正程序重新获得证据能力的机会,缓解了侦控方证据资源不足的困境,进而增强了侦控方打击犯罪的实力。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可以避免让存在潜在风险的瑕疵证据直接进入法庭,保障刑事案件质量,也有效地提高了诉讼效率。同时,侦查人员对于瑕疵证据作出补正或合理解释的过程本身也是对之前程序违法的一种纠正,是对程序正义的保障。另外,法庭责令公诉方对瑕疵证据作出补正,具有程序性制裁的性质,要求原侦查取证人员承受其违法取证的消极结果。这不仅是对原违法取证人员的惩罚,更能对其他侦查人员产生一种极大的威慑力。另一方面,刑事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理论基础在于瑕疵证据的违法性轻微,而其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又远大于其所侵害的法律秩序价值。此外,我国正处于一个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时期,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激化,各类犯罪也是层出不穷。然而,我国现阶段的刑事侦查手段,特别是刑事取证手段,还远远落后于同我国刑事犯罪斗争的实际需要。同时,“重实体、轻程序”传统的刑事法制观念对我国社会依然有着深刻的影响,社会公众对瑕疵证据的采纳具有一定容忍性。这些都为刑事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在我国的实施提供了现实基础。最后,《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文件的制定与颁布也为刑事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在我国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然而,刑事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却还并不十分理想,目前仍有一定的缺失与不足。首先就表现为刑事瑕疵证据补正规则适用范围上的模糊不清。同时,2012年修改的刑诉法中对非法取得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附上了补正性的条款。对于此条款的内容,我国的理论界也有着不一样的解读。有学者把此补正条款的内容解释为将刑事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非法实物证据。但也有学者表示该补正性条款的文字表述上存在歧义,是我国刑诉法立法中的一条致命缺陷。笔者认为,刑事瑕疵证据补正规则是针对取证程序、方式不当的瑕疵证据而设置的,对于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非法书证、物证适用补正规则,违背了刑事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基本立法精神,扩大了刑事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适用范围,将会抵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全部效力,为非法证据创造了“洗白”的余地。对于刑事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刑诉法应将其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区别,单独制定相关条款,明确可以适用刑事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证据种类、补正程序及方式。关于刑事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补正方式,笔者认为,具体表现为:对证据笔录内容的增添、纠正、完善;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认可;由原侦查取证人员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