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秘密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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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创新驱动的国策影响下,商业秘密的战略价值日益提升,围绕商业秘密的竞争已成为市场竞争的重心,商业秘密的侵权纠纷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大量的案例表明,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中,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既是难点也是核心。现行的商业秘密损害赔偿规则过于抽象,难以有效指导当下的司法实践。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的难以确定是由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首先,由于立法的模糊性,于计算方法涵盖具体的范围并没有过多的笔墨,导致了当事人在选定计算方法之后对证明的对象不甚明晰,继而以致主张的损害赔偿存在谬误;其次,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或是当事人大多机械的沿用一般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在商业秘密纠纷中使得权利人的维权之路伊始便陷入僵局:欲主张赔偿必先证明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证实又是以获得侵权人的商业秘密为前提,而侵权人的商业秘密客观上难以获得。与实体法对应的程序规则对于案件审理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由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特性,权利人举证存在客观上的难度,在特定情形下,不妨在诉讼中对其倾斜,强化相关证据规则的运用,不论是出于审判效率还是审判效果的考虑,都是不差的。故而本文在建言部分,针对实践中凸显的问题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提出优化建议:对计算方法的内容的细化以及与之相关的证据规则的强化运用。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只有将二者紧密结合,主审法官才能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的计算损害赔偿。行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从历史沿革的角度梳理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立法。分析具体案例过程中,笔者有选择性的讨论了四个问题:一是研发成本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在计算赔偿时考虑;二是在具体案件中划清侵权人获利以及权利人受损的界限;三是历史销售数据对于损害赔偿事实的证明效力;四是权利人损失的涵盖内容。在本部分的最后,总结性的提出导致当前困境的三点原因:笼统的立法、简单的沿用专利法中的制度以及对相关证据规则运用的不重视。第二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了美国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情况,大体上分析了美国关于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以及其对于计算内容的细化,以之为鉴。第三部分:明晰计算规则中各计算方法涵盖的因素,在现行的立法框架之下,细化各方法(不包括法定赔偿)的具体内容。将权利人所受损失细化为销量下降、价格挤压、成本上升、税金影响以及秘密性丧失致损等五个因素予以阐述。在侵权人所获收益时,笔者主要考虑了决定收益的两个方面,销售利润以及不计入生产成本的开发成本。许可费合理倍数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是很难把握的,文章主要介绍了该方法的使用条件、确定方法以及使用限制。第四部分:强化证据收集规则以及证据认定规则的运用。证据收集规则主要包括了证据保全以及证据披露规则,证据认定规则则主要指的是举证妨碍和优势证据规则。强化这四种证据规则的运用对破除商业秘密案件在证据层面遭遇的困境是极为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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