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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针对高校教师学术不端行为中耳熟能详的抄袭、剽窃、篡改、不当署名、一稿多投等现象,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门制定颁发、修订完善的学术规范文件接踵而来,学术不端的标准日趋严格。然而,现实中,学术治理仍不尽人意,高校教师学术不端事件继续升级,教师神圣的社会声誉和公信力面临危机。作为学术研究的主体力量,高校教师在推动我国学术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探讨高校教师的学术不端行为治理也显得日益重要。那么,在高校教师显性的学术不端行为背后,还有多少未被关注的一些灰色和“正常”的学术行为在悄然进行,加剧了各类学术不端问题层出不穷。哪些行为在今后很可能被界定为学术不端?这些学术不端行为为什么会发生?更为重要的是,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社会、高校应该做什么?能够做什么?谁来做?怎么做?偶像危机、角色混乱、拷问良知、如何重建象牙塔?社会在反思,人们在反思。通过文献回顾,对20位国内高校优秀教授进行访谈,提炼了24条高校教师典型的隐性学术不端特征条目并编制初步量表。在抽样调查基础上,通过聚类分析,本研究把24个隐性学术不端特征条目区分为虚支浪费科研经费、低水平重复研究、科研指导不力、暗箱操作课题奖项评审、蓄意夸大或贬义学术成果、学术惩戒随意等八类,并通过多元方差分析,探讨八大类属的特点及相互联系,并区分为高校教师分别作为研究者、指导者、评议者和管理者等不同角色的学术不端行为。我国高校学术管理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当高校和教师无法通过制度性的合理渠道从事学术活动的时候,各种介于合理与不合理之间的灰色地带就空前活跃。学术传承的薄弱、学术规章的缺失以及整体上学术评价机制的缺陷、学术问责制度的缺位和根本上官本位文化的盛行,导致高校教师多重角色混乱,陷入学术不端行为的恶性循环。回顾中西传统中的学术发展,传统文化的重大差别造就了中西方不同的学术价值理念。中国传统学者更倾向于把学术失范作为一种有悖于道德的行为,将学术道德当作一个学人必须追求的修养境界,这种传统的“学术习性”无时不在拷问现代高校教师的学术良知。而西方传统的契约精神与早期的“学院化”科学,使学者更崇尚用规则来处置学术失范。显而易见,伴随着科研的发展与社会需求,过去的学术化科学,即“小科学”,更多转向为学术科学与产业科学的紧密结合,科研投入急剧攀升,职称、荣誉、资源等竞争压力空前激烈,仅仅靠道德自律,显然已经捉襟见肘。与此相比,当代中国学术治理中,一直受到行政手段、社会教育手段、道德示范手段等干预。由于学术治理法制的不足,导致学术规范和相关法律仅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对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的某些后果加以治理。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尤其是21世纪以来,我国相关部门的学术治理规定与以前相比,更具有操作性,但还未形成体系化,不够具体翔实。虽然存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一个部门规章,但毕竟覆盖范围小,立法层次较低。2010年中国“科研诚信与学风建设座谈会”将学术立法这一课题提上政府立法的议事日程。因而,分散和不成熟的立法与时代背景的呼唤要求我们对高校学术治理制度进行填补、整合和创新。基于行为矫正与行为强化理论,以及行动与公共空间的理论假设,对学术正义与学术秩序的价值追求,笔者联想到法治发达的美国在治理学术不端行为上经过的一个文本化、符号化时期。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美国开始在立法和司法中重视学术不端行为的干预。国家制定《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以及颁布科研法律,专门通过立法成立科研诚信办公室和监察长办公室等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明确政府学术不端治理的法定职责,以国家意志干预来促进科研不端行为治理的法制化。英德两国严格规范的科研立项与科研评估体系,统一的学术资助机构,健全的同行评议制度,对防范学术不端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可见,学术治理制度纷繁复杂、各具特色,但法制手段与实施机制的保障作为主要的制度手段,它们不仅自身是防范、调控、处理不端的有效法宝,而且还贯穿于其他各种手段之中,同时也规范着其他各种手段的运行。因此,随着高校教师学术不端的恶性循环以及就社会现实需求而言,学术治理的制度构建已无法回避。通过法制理性进行机制设计和政策法规安排,将促进我国学术治理制度体系的整体建设,为法治国家提供学术治理领域的重要范式范本。从建立学术问责制度、强化同行间公共学术评价机制,完善审查监督机制,把学术治理各项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从学术立法权限划分及程序设计的层次上,将部门行政规章通过实践中的试行,最终上升到更高法律效力层次;从专门法、综合法和高校学术规范与法律衔接的多层面上,及时把高校教师学术治理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政策法则;同时,重塑以学术立校的高校学术精神,创造宽容失败的学术环境,培养具有高远人格境界的大师,这些应该有助于解决高校学术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重建高校学术象牙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