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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是三大国家权力中的重要权力,从行政法治的现状来看,还有许多权力不能得到很好的规制,法治建设进程缓慢,行政权力滥用的现象很普遍。具体到行政诉讼来说,虽然立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可以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但行政权本身固有的强大性、易膨胀性、自由裁量性和法律规定的滞后性、狭窄性,对绝大多数人来说,还是难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权。所以,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制约已经迫不及待,于是,通过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检察监督的行政检察权应运而生。鉴于目前理论界对行政检察权的研究几乎很少涉及,相关理论很贫乏,因此,本文提出了独有的行政检察权的定义,首先对行政检察权有了一个准确的定位,我们把行政检察权定义为: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对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以及对特定违法行政行为实行监督的一种权力。行政检察权既是我国行政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制度在行政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与运用。本文共分为四部分,这四部分都是属于行政检察权的基本问题范畴。本文通过行政检察权的概述,介绍了行政检察权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和存在的意义,行政权运行和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检察权的存在,行政检察权的存在不仅有利于规制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也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然而行政检察权并不是主观臆断所存在的,是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的,权力制衡理论、列宁法律监督思想、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为行政检察权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理论支撑。但是,我们必须全方位、多角度的研究行政检察权,尤其是要借鉴域外行政检察权的研究成果,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检察权研究为我国行政检察权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范本。我国行政检察权的构建是本文的核心内容,也是本文的落脚点和亮点之所在。目前,我国行政检察权的研究还很贫乏,行政检察制度还存在着制度性的缺陷,从而导致该权力运作的状况与其所承载的功能相去甚远,对我国的行政诉讼监督的理论与实践进行客观理性地剖析,提出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改革思路,并依此对我国行政检察权进行改造和重构已经是迫在眉睫。因此,我们应当在借鉴国外行政检察权理论的基础上,合理构建行政检察权。本文结合自己独有的创造性思路,提出了行政检察权的构建设想,从如何完善和构建行政抗诉权、行政公诉权、行政检察建议权、行政执行监督权和参与行政诉讼权五个方面丰富了行政检察权的内容,并针对这些具体内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对策。本文希望通过这一问题的研究可以为行政检察权这一崭新的课题提供可以借鉴的理论依据,试图构建一个更完善的行政检察权体系,从而推动行政诉讼的发展,更好的解决现实中存在的行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