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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由于我国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的高度重合,行政诉讼受地方行政权力掣肘的现象不断出现。基于行政审判体制面临管辖制度缺陷的种种考量,我国司法实践先后对异地交叉管辖制度、相对集中管辖制度进行了多方位探索,但随着国家的快速发展这些制度逐渐显现出滞后性与诸多不适应性。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在修改过程对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进行了积极探索,最终在新《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然而,新《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作为一条概括性的规定,虽然为行政诉讼跨行政区域管辖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依旧存在法条本身概括性太强、法条用词模糊、诉讼人选择管辖权受限、原被告权利告知缺乏保障及执行难等一系列问题。本文将针对上述问题展开论述,通过法理与实证研究方法,分析原因并尝试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行政诉讼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是我国今后设立专门行政法院的“先行者”,为行政审判权的有效运行提供了制度保证,其制度设计与实行过程中审判经验的积累,将为我国专门行政法院的设立奠定理论与实践基础。全文主体共由五部分构成,约四万一千字。第一部分:行政诉讼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概述。总结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的定义并回顾其立法背景;分析该制度的法律性质并归纳其在行政诉讼中的价值;通过与其他管辖制度比较指出多种管辖制度之间的不同之处。第二部分:行政诉讼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运作模式。归纳我国多省、市关于确立跨区域管辖法院的公告,总结出“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模式”、“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模式”、“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模式”三种具体运作模式。第三部分:行政诉讼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运作中的程序规则。归纳多省、市关于确立跨区域管辖法院的公告,得出“立案登记规则”、“法定管辖与选择管辖相结合规则”、“遵循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则”三种规则并进行详细论述。第四部分:行政诉讼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新《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法条本身概括性太强引出三个问题:跨区划管辖法院设立模式标准不明、跨区划管辖法院的级别不明、行政案件的诉讼层级不明。实际运作中存在另外三个问题:起诉人的选择管辖权受限、原被告的权利告知缺乏保障、执行难。第五部分:行政诉讼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的完善方法。首先从确定跨区划管辖法院的设立模式和设立规则、确定跨区划管辖法院的级别、确定跨区划管辖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诉讼层级三个方面对法条本身存在的问题给出完善方法;再针对实际运作中的问题给出拓宽诉讼人的选择管辖权、增加权利告知程序、完善跨行政区域管辖执行制度三种解决对策;最后对我国设立专门行政法院进行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