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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一直在检察机关从事刑事案件的司法实务工作,长期的检察实践使笔者接触到大量的受贿案件,发现当前司法实践中,受贿犯罪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而仅仅运用我国刑法理论,难以深层次对其进行分析、论证和解决,受贿罪中的许多问题亟待研究。虽然受贿罪是一种常发性犯罪,而且也一直是刑法理论重点研究的对象,但是,很少有学术文章运用比较法的方法对受贿罪进行研究。本文从比较法的视角,对受贿罪进行系统分析和比较研究,一方面可以拓宽视野,增进对国外刑法理论、制度的了解和掌握;另一方面也为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和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提供理论参考。本文运用综合比较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中外刑法规范中受贿犯罪的立法从罪名、犯罪构成要件和刑罚规定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地系统分析,并对我国受贿罪的刑事立法完善进行了探索性的研究。通过比较和分析,考察各国受贿罪规定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对其利弊得失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在分析和比较中外受贿罪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受贿罪的立法与国际社会和国外一些先进国家的立法相比,和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打击贿赂犯罪的持续、深入开展。同时,本文进一步具体分析和阐述我国受贿罪的立法缺陷,对于完善我国受贿罪的罪名体系、对象、主体、客观行为和刑罚五方面提出自己的思考和建议。本文提出的一些创新观点和设想是:细化和增设受贿罪的罪名并提出罪状建构的具体设想;受贿罪的主体应包含仲裁员、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增加“约定贿赂”、以及“为第三人受贿”作为受贿罪的犯罪手段;重新设置受贿罪的处罚标准体系;增设罚金刑和剥夺担任公职的资格刑;确定不同轻重的法定刑;以及设立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礼品的特殊规定。深入考察和比较研究各国受贿罪的立法例,是为了能更科学、合理地进行借鉴和吸收国外受贿罪的成功立法经验,为完善我国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建言献策。期望我国受贿罪的刑事立法体系能更为完善化、犯罪构成明确化、功能更为有效化,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又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这样才能有效地惩治贿赂犯罪。只有严密刑事法网,使受贿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才能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提高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声望和威信,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