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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担保公司是担保机构的一种组织形式,其业务内容特殊,具有高风险性,势必需要一套合理有效的监管制度。金融担保公司监管制度是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最薄弱的一环,监管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完善金融担保公司监管制度,对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分析金融担保公司定义和特性出发,阐述了金融担保公司的类型及其法律地位,在此基础上,对我国金融担保公司运行实践中的乱象及其监管制度成因进行了详细地分析,并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监管制度的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的定义及其特性。其次,介绍了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的类型及其法律地位。笔者认为企业法人这种组织形式更适合我国金融担保公司,因为这一组织形式更有利于实现担保公司的目标。最后,界定了金融担保公司监管以及从正常功能实现和外部负面控制效应两方面来分析其监管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金融担保公司运行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乱象,其次在阐述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现有监管制度立法现状及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分析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一,金融担保公司监管立法滞后,且相关规范层次低、分散混乱;第二,监管主体不明确,而且监管权归地方政府享有,容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第三,金融担保市场监管机制不健全,不能充分发挥市场的约束作用;第四,担保行业协会之间互动性不强,沟通较少,很难做到信息共享,在监管方面发挥作用有限。第三部分,首先比较分析了国外发达国家之间的担保公司监管制度,通过分析国外发达国家担保公司监管制度的基础上,总结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担保公司监管制度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第一,在监管模式上采取分业监管;第二,明确的法律构建完善的金融担保公司监管体系;第三,发挥市场对金融担保公司的约束作用;第四,建立担保行业协会,促进担保行业自律。第四部分,对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监管制度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第一,完善金融担保公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第二,建立完善的市场约束机制,规范金融担保公司市场准入、日常运营、市场退出监管机制;第三,加强担保行业协会自律,充分发挥在监管中的作用;第四,明确政府在监管中的角色,加强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