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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都在不断增加,网络服务的内容和形式也在不断发展,互联网信息交往频繁,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用户隐私权的事件也不时发生,这使用户隐私权的保护面临挑战。但现行《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中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用户隐私权民事责任问题的规定或是比较笼统,或是不尽合理。因此,系统研究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用户隐私权的民事责任问题成为必要。本文第一章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隐私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问题。通过总结国内学界的观点、分析《侵权责任法》等相关国内立法规定、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并考量了相关影响因素之后,笔者提出应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隐私权民事责任适用二元归责原则,其特点是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隐私权行为的不同性质(而非主体的不同类型)分别适用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部分行为适用过错推定方式认定过错),同时允许网络服务提供者援引法定事由予以免责。实质是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尽到“善良管理人”的必要注意义务。第二章采用“阶层型结构”(这一分析范式可以较好地整合主客观因素、免责事由和归责原则)分别从客观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任等三个层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隐私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客观要件符合性”包括侵权行为(包括直接行为、提供“工具”的行为和其它行为等三类)、损害后果(不以现实损害为已足)和因果关系(采“相当因果关系”说,以通常情形下“善良管理人”的认识能力判定)三个方面。“违法性”包括违反法律明文规定和违反默示推定的法律两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举证存在免责事由而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在适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时,可以行为违反强制性的法律规定而直接推定符合“有责性”;如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则需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故意或过失,“故意”的认定采客观化方式进行认定,“过失”的认定则以经营同类业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情况下能否预见为准。第三、四章分别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隐私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与责任承担方式问题。重点探讨技术性免责事由以及损害赔偿、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承担方式。最后,本文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隐私权民事责任问题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