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8条、第10条、第19条的规定,表明企业所得税法对债权性融资的利息与股权性融资的股息处理方式不同,引导公司调整自身债权性融资和股权性融资的比例,以减少公司的税收成本。这一比例的变化及其结果,属于资本结构的研究范畴。 一般意义上的资本结构是指公司在筹集中长期资金的过程中所做的各种决策行为,主要是指公司用以筹集资金的来源、组合及其相互之间的比例关系。国内外对资本结构的研究已经形成了一套独立完整的理论体系。分为早期资本结构理论、现代资本结构理论以及新资本结构理论。其中有较大意义的是现代资本结构理论。通过60年代已经开始的现代资本结构研究,对一个具体的企业而言,存在一个可以让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资本结构。但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所选择并构建的资本结构是符合公司自身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益的资本结构,却未必是符合社会、市场经济整体利益的资本结构。因此,有必要讨论何为最优资本结构的问题。很明显,不同的利益主体站在不同的角度,对最优资本结构都有其自身的看法。企业所得税法认为最优资本结构应当是社会整体利益最大的资本结构。而满足这一要求的便是公司代理成本最低,公司肌体健康时的资本结构,也即公司拥有优良治理时的资本结构。 公司治理的资本形态便是公司的资本结构,因为企业治理主体的出资情况决定了其权利的基础。可以把这一权利看成是企业治理主体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索取权。传统观点把股东与债权人对公司的索取权看作是可以流通的索取权,即可已转让。国家对公司的索取权看作是不可流通的索取权。但企业所得税法的视角下看流通问题,便有所不同。在企业所得税法的视角下,税收索取权来自公司同国家之间就公共物品交换所达成的契约,即公司用税收索取权换取公共物品的使用权。所以,国家与股东、债权人一起成为了公司的利益相关人。 既然国家与股东、债权人一起成为了公司的利益相关人,根据传统观点,公司价值最大时资本结构最优,那么进一步分析这个问题,可以知道,企业所得税下最优资本结构是国家、债权人、股东三者利益之和最大的资本结构。 既然最优资本结构应该是使国家(代表整个社会)、股东、债权人利益之和最大的资本结构。这样的资本结构就是使公司代理成本最低。也就是使公司治理达到最优的资本结构。在这个资本结构下,国家获得了健康的市场经济,股东解决了代理问题,债权人可以安全回本得息。因此,三者的利益之和成为最大。因此,最优公司治理模式对应的资本结构,就变成了最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同时也是最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资本结构。因此,应该看到,在企业所得税法视角下,最优资本结构的标准应该是是否有利于促进良好的公司治理。 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第一次从企业所得税法作为社会本位法,所拥有的独特视角来检讨优良资本结构所应具有的标准。由于现代资本结构理论主要可以分为基于所得税的资本结构理论与基于委托代理关系的资本结构理论,因此资本结构理论可以成为联结企业所得税与公司治理的纽带。传统学科对资本结构的研究也由此也分为两大类。财税学、会计学、经济学等学者主要从所得税对公司资本结构的影响角度进行研究,但其研究成果大体集中在所得税对资本结构的影响以及资本结构与公司治理关系研究上。得出的优良资本结构标准也是以企业价值是否能够最大化作为评判依据。但是这次全球金融风暴等实践表明,在社会整体利益越来越受到重视的今天,简单地以公司个体利益为标准进行考量某种制度的构建,难免会有失偏颇。从企业所得税法的角度入手,确立公司资本结构的社会本位标准,可以避免这一问题。同时,笔者希望能够为税法学研究提供一条新的思路,将税法对市场主体影响的研究深入到企业的内部,探寻税收对企业内部各利益主体的影响及其反应。笔者才疏学浅,提出自己的观点,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