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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作为保险中介市场的重要部分之一,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一起构成保险中介市场的三大支柱。我国第一家保险经纪公司——北京江泰保险经纪公司正式成立于2000年6月,至此我国的保险经纪行业正式宣告进入保险市场。保险经纪机构在我国的发展已经经过了6年多的成长历程,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得到了实务界与学术界的关注,并开始日趋走向成熟。保险经纪行业在我国属于新生行业,近年通过学界的不断努力,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在立法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相对与保险代理人经济制度而言,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还明显不足,仍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因此,有必要在认清我国保险经纪实务与现状的基础上对保险经纪人制度做系统的法理研究,借鉴国外的一些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为我国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我国保险经纪人的发展提出一些思考,以期能让保险经纪人更为人所知,促进我国保险经纪人行业的发展。
本论文分为六部分。第一章是保险经纪人概论,为保险经纪人的一般理论,将保险经纪人的概念、发展、现状以及分类作了深刻和全面的介绍。
第二章保险经纪人制度的理论性分析,从保险经纪人的市场价值入手,深入分析保险经纪人的社会功能和法律功能。分析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建构的法理基础以及保险经纪人制度的法律价值选择。
第三章重点对保险经纪人法律地位作出详尽的研究分析。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中特殊的业务内容,我国法律上对其定位的不确定,法律制度上的偏颇使得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一直是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中争议的焦点。保险经纪人是我国从国外保险市场中借鉴的概念,在英美法系中,代理人中包括经纪人,而作为大陆法系的我国在代理制度中却没有这个概念,因此,要对其准确定位不能照搬国外的制度,而应该结合我国保险经纪人实务以及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作出法律地位界定。笔者认为可将保险经纪人定义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接受投保人的委托为其提供居间服务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中介服务并收取佣金或为投保人提供代理服务的单位。
第四章保险经纪人主体法律制度研究从保险经纪人的从业资格制度、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变更中止制度以及保险经纪人权利义务。保险经纪人权利义务是本章内容的重点,首先分别讨论保险经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其次在此基础上探讨当前在我国保险经纪实务中存在却还未归入我国保险经纪法律制度的其他特殊权利和义务,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设置新的权利细化我国现行保险经纪人法律义务。
第五章保险经纪人监管法律制度介绍了国外保险经纪监管制度的概况以及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概况和现状。制定合适的保险经纪监管制度对促进和规范保险经纪行业至关重要,因此,各国均根据各自保险经纪人的发展程度制定不同的保险经纪法律法规,以期对保险经纪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笔者通过对比国外的成熟经验,提出我国保险经纪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外成熟经验提出自己关于完善和发展我国保险经纪法律制度的建议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