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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肇始于美国,现已成为世界主要资本市场规范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各国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的制度设计。随着我国创业板及股指期货的相继推出,“投资者适当性”逐渐成为中国证券市场保护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相较于股票现货市场,股指期货具有上市时间短,专业性强,杠杆高,风险大等特点,加之我国新兴加转轨的特定市场环境下,建立适应股指期货投资者保护要求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成为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我国对股指期货市场的探索始于中金所于2010年推出的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同年,证监会与中金所相继出台了构建股指期货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并以上述文件为基础初步建立起了我国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至今,该制度已运行了三年有余,其在股指期货市场中的实施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该制度本身所具有的过渡属性与应急色彩,决定了其并不具备科学完整的制度架构以及行之有效的责任体系,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保护投资者的制度功能,也无法满足我国股指期货市场投资者保护的实践需求。为此,本文致力于在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理论内涵、法律关系、法理基础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域外成熟市场的经验,针对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历程及股指期货市场的的特点,厘清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本土化思路,为完善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提供理论支持。除了引言与结语以外,本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整篇文章的理论基础部分,主要是介绍了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的理论内涵,介绍了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发展历程,厘清了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制度的本质,并分析了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特殊性;在此基础之上,文章回归法学分析范式,利用法律关系等分析工具对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解构。第二部分运用比较法分析方法对域外较为成熟的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从股指期货投资者分类制度、中介机构适当性义务体系以及投资者适当性利益救济机制三个反面进行了详细地分析;在此基础上,本部分对成熟的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所具备的的特征进行了经验性的总结。第三部分梳理了我国现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揭示了我国现行股指期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结论部分,针对文章第三部分对我国现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问题揭示,在借鉴域外成熟的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基础,理清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本土化思路,对完善我国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提出了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