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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政府形象和声誉,我国政府始终高度重视。近年来,在《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后,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先后出台,一个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逐渐构建起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断的深入和细化。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作为安全生产中的重要内容,《安全生产法》对于该项内容的规定仍不够细化、深入,行政主管部门及生产单位对于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所应遵循的具体程序和应当排查的内容存在认识模糊的现象。《安全生产法》作为上位法,对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的规定不够细化,而各领域、各地区又纷纷出台了各自行业规章和地区性的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尚未正式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律机制。目前,《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还未正式出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修改稿)》也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本文以安全生产隐患事故案例为切入点,拟在《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结合各省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通过对比分析,提出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思路,以期对《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正式出台及对整个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完善、发展有所裨益。本文主要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在南宁市、钦州市调研中遇到的较为典型的一线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出发,从这些案例中思考现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对这些存在的问题进行理论基础上的探索与梳理,明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基本概念,通过对《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及国内各省安全生产条例对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具体规定进行解读,论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前面两部分的基础之上,第三部分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制度、督办制度、公民人身权保护等几个方面展开分析,归纳总结现有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出现问题的症结所在。第四部分结合上文的分析,以行政法基本原则为理论基础,以此探求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法治化思路。第五部分沿着前文探寻的思路,从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制度、健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机制、完善对公民人身权的保护、构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大数据”信息化管理平台机制几个方面提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妥适化设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