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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体制诞生于20世纪40年代。作为人类社会多边国际合作的一项尝试与努力,世界贸易体制在半个多世纪以来世界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取得了令人惊叹的成就。然而,伴随着世界贸易体制的不断成长和影响日益扩大,这一体制固有的内在缺陷和一些深层次矛盾也不断暴露出来,并在国际和国内社会引发种种非议和不满。如何看待和分析世界贸易体制所面临的宪政问题,关系到该体制未来的长远发展方向。本文试图探讨和总结世界贸易体制产生、发展和运行规律的一般法理基础;并尝试在国际法体制与国内法体制双重约束基础上,建构世界贸易体制的宪政价值原则,以此来指导未来世界贸易体制的长期性宪政变革。除导论部分外,全文共分为六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分析了世界经济一体化对传统人类社会二元分立管辖体制所提出的宪政性挑战。传统人类社会的管辖体制呈现出典型的二元分立式特征,即国际法体制与国内法体制之间各行其道、各司其职,二者具有相互独立的价值追求和制度结构。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深刻地改变了传统二元分立管辖体制的社会基础。由于私人主体开始普遍地、频繁地和大规模地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分工与合作活动,这从根本上打破了传统国际事务与国内事务相互隔离的局面。如何规范世界经济一体化活动中的私人间跨国利益关系,成为传统国际法体制与国内法体制面临的一个难题。世界经济一体化和滞后的二元分立管辖模式之间的内在矛盾,在人类社会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宪政问题。如何回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宪政性挑战,成为世界贸易体制所面临的一项重大历史使命。第二章分析了从“单边管辖”模式到“联合管辖”模式的发展过程。世界经济一体化与滞后的传统二元分立管辖模式之间的矛盾,在世界各国引发了严重的经济危机和社会危机。在此背景下,各国通过缔结条约的方式建立一种成员主导型GATT/WTO联合管辖模式,以便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需要。通过GATT/WTO体制,各国承诺依互惠原则逐步消除贸易壁垒和开放国内市场,对政府对外经济事务管辖权施加适当的法律约束。然后,各国将GATT/WTO规则充分吸纳到国内法体制中去,从而为私人主体正常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活动提供间接的法律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单边管辖”模式与世界经济一体化之间的内在冲突和矛盾。GATT/WTO联合管辖体制的产生与发展,表明各国开始尝试通过国际法体制与国内法体制之间的制度联结,以共同应对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宪政性挑战。第三章归纳和评析了战后世界贸易体制从“权力导向”到“规则导向”的基本发展趋势。随着世界贸易体制的发展,法律手段在调整世界贸易事务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上升,并不断推动了该体制的法律化进程。在这个过程中,GATT/WTO体制从一种以政治手段为主导的松散型联合管辖体制,逐渐发展为以法律手段为主导的紧密型联合管辖模式。它表明了在世界经济一体化事务领域,国际法体制与国内法体制的制度联结得到日益巩固和深化,并更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从“权力导向”到“规则导向”的发展,推动了世界贸易体制的形式法治化。然而,GATT/WTO形式法治化的未来发展空间,受制于该体制实质法治化的实现程度。由于传统国际法体制与国内法体制之间存在着价值功能的脱节,以互惠原则为基础的世界贸易体制无法满足国内宪政体制的内在价值需要。这决定了世界贸易体制仅在程序领域取得法律化的突破性进展,但在实体领域却不得不继续长期保留以国家间政治协调为主的基本特征。第四章探讨了世界贸易体制从“政府本位”观念到“私人本位”观念的转变。世界贸易体制是按照典型的传统国际公法体制形式建立的,它在价值基础上表现出强烈的“政府本位”特征。以政府利益为本位的GATT/WTO体制,可能造成世界经济一体化条件下国内利益分配关系的失衡,从而阻碍国内宪政体制功能的实现。同时,政府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存在的非契合性,导致私人间跨国利益关系在“政府本位型”GATT/WTO体制下往往难以得到充分和有效的保护。这种状况可能严重扭曲或损害私人主体在世界经济分工与合作活动中的正常利益关系,从而阻碍其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活动的积极性。只有重塑世界贸易体制的“私人本位”价值目标,才能实现国际法体制与国内法体制的功能衔接,从而保障各国私人主体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活动的正当利益。WTO“积极一体化”规则在保障私人权利和确立政府适度干预权方面的价值追求,使得世界贸易体制与国内法体制的宪政功能更加明确地衔接起来,共同服务于世界经济一体化形势下私人跨国利益关系的调整。第五章进一步探讨了世界贸易体制从“利益本位”观念到“权利本位”观念的转变。以传统现实主义国际政治观和功利主义价值观为代表的“利益本位”观念,在很大程度上误导了世界贸易体制的发展方向,并削弱世界贸易体制的正当性基础。在国际法体制与国内法体制双重价值约束基础上,作者尝试建构用以指导未来世界贸易体制长远发展的统一宪政价值原则。作为调整世界经济一体化活动的一项社会制度,世界贸易体制应当妥善地调整私人主体在世界经济一体化活动中所结成的跨国利益关系,并由此促进私人主体参与世界经济分工与合作活动的积极性。这要求世界贸易体制确立一种适当的社会合作利益与负担分配机制,从而使每一位世界经济一体化活动的私人参与者都能够得到与其贡献相当的利益。与此同时,世界贸易体制还应当确立一种适度的政府干预权,以便在维护各国公共利益(政府利益)基础上,鼓励和促进各国私人主体积极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活动,更好地推动各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建立以私人权利与政府适度干预权之间的价值平衡为内容的统一宪政价值原则,世界贸易体制才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国际法的正当性和国内法的正当性,巩固各国政府和国内民众的道德拥护和政治支持,从而全面而有力地回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宪政性挑战。第六章总结了前述各章的内容,并对未来世界贸易体制的宪政变革作出了展望。从“二元分立论”到“联结论”,为世界贸易体制的宪政变革提供了价值目标和基本思路。应当按照充分保障私人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活动的正当权利,及维护政府适度干预权的统一宪政价值原则,对现有WTO体制的规则体系、立法和决策模式、实施制度和争端解决机制等逐步进行渐进性改革,以推进世界贸易体制的宪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