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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事件的发生,将续期问题推到前线。住有所居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事关群众的重大利益。《物权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原则。按照该条规定,住宅用地使用人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时,无须申请,就可以享受该使用权的自动续期。如此规定,保护了人民群众的财产,也免去了群众对于房屋会被国家无偿收回的担忧。但《物权法》在立法时,基于对于未来情况的不确定性,未对续期期限、续期费用问题作明确规定,而其他法律法规对此也并无详细规定。如此,则会导致实践中难以处理续期问题。为了解民忧、稳民心,为了使实践中处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有法可依、有规可依,我国应尽快制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实施细则。本文将从相关现行法律法规条文入手,结合现实情况,厘清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域外做法的考察,从中获取解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思路;最后,针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一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存在的问题。通过梳理有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条文,归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的主要内容,结合现实情况,厘清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所存在的问题,即续期期限和续期费用不明。第二部分,域外借鉴。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和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制度,以此为背景,本文最终选择了以我国香港地区、荷兰、芬兰为考察对象,通过对其实行的土地利用制度的了解,结合我国具体问题,从中获得了解决续期问题的启示。第三部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完善。通过对民间呼声和政府做法的了解和分析,从中提炼出了解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时应坚持的立场,即保障民生、平衡公益与私益、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针对第一部分提出的续期问题,结合第二部分的借鉴与启示,对症下药,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问题的完善提出建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期限应考虑房屋剩余安全使用年限,一次续期后不得再次续期;续期应为有偿,续期时收取象征性的费用即可,续期费用数额的确定可参照居民所拥有的住房套数;续期费用应分年缴纳;不足最高年限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时不应再补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