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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参与农村贫困治理,是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观背景之下,民间组织针对贫困群体所提供的各种物质救助、能力培训及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活动。它可以弥补政府和市场在贫困治理中的不足,满足贫困群体的合理需求,促进农村贫困治理的灵活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已有研究认为,中国当前的贫困治理任务仍然非常繁重,政府单一的贫困治理模式面临很多挑战,难以有效回应和解决诸如贫困的异质性、不均衡性与脆弱性等问题。民间组织作为一种外部的社会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协助解决上述难题,协助政府共同构建新型的贫困治理秩序,推进贫困治理的机制创新。上述观点的现实意义在于,新形势下创新中国的农村贫困治理机制需要构建“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大治理主体积极协作,互通有无的大扶贫格局。对民间组织参与农村贫困治理进行系统研究,正是这一格局的有机组成部分。由此本文关注的问题是,民间组织参与农村贫困治理的具体内容和方式是什么?民间组织独特的治理内容和治理方式能否保证贫困治理效能的提升?民间组织是如何对外部的治理结构和治理关系进行调适和整合的?新型农村贫困治理机制需要如何建构?本文以治理理论为理论基础,首先从社会学角度对治理理论进行了重新解读,认为治理是在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规范之下,多元行动主体协调互动的社会行动过程。治理理论为贫困治理提供了理论指导,而贫困治理则成为治理理论在减贫领域的现实实践。然后,本文以“治理主客体的多元”、“结构-关系”嵌入、“网络式互动”三者为分析基础,构建了一个用以解释我国民间组织参与农村贫困治理的分析框架。“治理主客体的多元”意味着贫困治理领域中权力与利益的分散化,贫困治理不仅是政府单一主体的经济扶助行为,而是包括民间组织在内的多个行动主体对贫困民众现代发展观的培育,社会支持网络的构建以及多元合理需求的满足。“结构-关系”嵌入是指民间组织依靠某些固有机制和行动策略,积极主动地嵌入到贫困社区外部治理结构和治理关系的过程和状态。“网络式互动”则关注包括民间组织在内的各治理主体是如何在贫困治理中,搭建沟通信任平台与构建社会网络互动体系的,这是实现贫困治理资源共享和行动有序的关键要素。在上述分析框架的基础之上,本文通过对Y县三个民间组织的现实案例分析,深入讨论了社会转型期间民间组织参与农村贫困治理的治理机制,治理结构以及各行动主体间的治理关系。研究发现,在治理主客体方面,民间组织参与农村贫困治理本质上是一种社会行动,这一社会行动具有主体关联性,既是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社会治理的过程,也是改变传统政府单一行动模式,实现各利益群体权利平等化的有效渠道。在农村贫困治理这个特殊的场域之中,民间组织具有自身独特的治理目标、治理内容和治理方式,不同类型民间组织也存在很大区别,总体呈现出一种异质性和复杂性的发展形态。这一方面拓展了贫困治理的渠道,但也会带来新的治理复杂性,不利于贫困治理效能的提升。在贫困治理结构层面,每个民间组织都有着自己的独特价值观和工作方法,这些系统化、理论化了的行动手段介入到贫困区域之中,需要针对已有的贫困治理结构进行适应性的改变,以适应解决不同贫困社区、不同贫困群体的异质性需要。从研究结果来看,目前,很多民间组织都意识到了对贫困区域政治、生态文化和社会结构进行调试的重要性,但整体嵌入程度并不高,这一方面受制于外部固化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也与民间组织行动策略选择的单一性密切相关。在贫困治理关系层面,在中国,任何一个行动主体要想获得足够的发展空间,都需要借助一套较为稳固的社会关系网络,这个网络在微观层面有基于血缘、地缘与业缘基础上构建的关系,也有宏观层面国家、社会与市场三者复杂的关系网络。在农村贫困治理领域之中,行动主体之间关系的嵌入程度,直接影响着彼此的发展空间与贫困治理效率的高低。与民间组织参与贫困治理密切相关的行动主体主要有政府、民间组织与贫困村民三类。研究结果表明,目前,民间组织和政府在贫困治理中的关系较为复杂,但主要以合作为主,只是这种合作并非是基于权利平等上的互信,更多的是一种脆弱的互利关系,缺少一种制度化的规范和引导。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基于资源互补基础上的相互依赖,但因为每个组织的行动价值观、口标和方式差别较大,也缺少相应的沟通平台,二者的互动关系并不稳固。民间组织与贫困村民的关系是在贫困治理项目基础上的互动,作为一种外部的“侵入型”扶助力量,如何协调好专业的治理理念、治理方式与贫困社区传统的文化理念、生存方式之间的关系,成为摆在民间组织面前的主要问题。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得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复杂的贫困治理情境,民间组织的行动优势与社会发展进步的客观要求,使得民间组织必将成为农村贫困治理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力量。第二,民间组织作为一种“外在和侵入型”的力量,在与政府、民间组织与贫困村民等行动主体的互动方面依然存在着一些矛盾,很多草根民间组织甚至没有足够的资源维持基本生存,这些现实问题的存在,加剧了贫困治理的复杂性。第三,对任何一类民间组织来说,要拓展自身的生存空间,实现贫困治理效能的提升,除了充分运用好已有的治理资本和专业的治理方法之外,更关键的要素在于积极嵌入到贫困社区的治理结构和治理关系之中,通过制度创新和行动策略的灵活运用,将自身专业的工作方式与贫困地域的宏观结构紧密契合起来,充实和发展自身的贫困治理工作。第四,新型贫困治理机制的建立是对以往贫困治理理念的反思,它需要民间组织与其它治理主体共同构建一种在制度规范基础上的,彼此信任合作的网络互动模式,并积极拓展与规范民间组织的管理机制、激励机制、监管机制与评估机制,唯此,才能提升贫困治理的整体效能,促进新型贫困治理机制的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