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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虽属于公司自治范围,由公司自行决定、自行执行,但公司自治有其限度,公司自治也存在被大股东或者公司内部人操纵控制的危险。有限责任公司高度集中的股权分布与资本多数决的结合,形成了少数持有多数资本的人,对利润分配具有当然的支配意志,大股东实际上掌握了公司利润分配决定权。当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操纵控制公司回避利润分配或者直接拒绝利润分配,而其自身通过高额工资、奖金或其他边际利益大搞变相分配、独享式分配时,基于公司正义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合理期待原则,法院应股东诉请强制公司分配利润有其正当性,法院不能简单以公司自治为由拒绝干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5条关于强制利润分配的规定,过于笼统模糊、欠缺可操作性。有限责任公司强制利润分配的司法实践凸显出强制利润分配的适用条件不明、举证责任分配失衡、判决方式和效力不明等问题。应当明确强制利润分配的适用条件,合理分配股东与公司间举证责任,明确判决方式,以平衡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实现公司自治与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平衡。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三部分,约3万字。第一部分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强制利润分配的法理基础。结合《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有关规定,从公司自治限度、公司正义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方面,系统论述强制利润分配的理论依据,同时指出域外国家亦有公司利润强制分配的规定。利润分配虽属于公司自治范围,但若大股东凭借表决权优势或者控制地位,操纵控制公司回避利润分配或者拒绝分配利润,而其自身通过高额薪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变相获得利润分配时,股东间利益格局严重失衡,已非公司自治所能解决,强制利润分配就是矫正股东间利益失衡的有力举措。第二部分论述有限责任公司强制利润分配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笔者对司法实践中的利润分配纠纷案例进行梳理,存在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下,法院通常均支持股东请求按照决议分配利润的诉请。而无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下,法院对于股东强制利润分配诉请处理不一,有的法院简单以公司自治为由不予支持,有的法院以股东举证不能为由不予支持,有的法院支持股东强制分配诉请,但裁判理由各异,凸显出强制利润分配的适用条件不明、举证责任分配失衡等问题。第三部分阐述有限责任公司强制利润分配的完善建议。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有限责任公司强制利润分配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明确强制利润分配的适用条件,是平衡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重要边界,也是平衡公司自治与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必然要求。公司存有可分配利润是强制利润分配的前提条件,存在利润分配上的“滥用股东权利”是强制利润分配的实质条件,股东穷尽公司内部救济是尊重公司自治的必然要求。合理分配股东与公司间的举证责任、明确判决方式及效力、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注重调解化解纠纷,以实现司法介入与公司自治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