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知识产权产品平行进口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日益突出,各国、地区对此未能达成统一的立法、司法态度,有关国际公约也采取了回避态度。我国现行立法中,除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权人的进口权外,商标法、著作权法均未作出相关规定。本文以实例出发,在概念梳理、理论探讨以及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构建了我国对平行进口的相关法律规范体系。本文在导言部分首先从司法实践中的个案入手,进而引出本文所要论证、并希望解决的诸多问题。正文共分为以下三章:第一章:知识产权产品平行进口基本问题。该章主要讨论三个问题:一、平行进口概念分析;二、平行进口的种类;三、平行进口的发生机制。一、文章首先梳理了学界有关平行进口的概念表述,并在批判性分析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了平行进口应该具备的几个要素,即客观要素、主体要素、对象要素、跨境要素以及竞争关系要素等。随后,笔者对平行进口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平行进口是指某一产品已获一国、地区的法律保护,第三人未经该国、地区知识产权所有人或其被许可人许可,将在他国、地区依法生产或销售的同种知识产权产品销售到该国、地区的行为。二、笔者以不同的标准,探讨了平行进口的分类,并指出这些分类对研究平行进口问题具有积极意义。三、笔者从制度支撑、法律诱因以及经济因素方面阐释了平行进口得以发生的机制,指出经济因素是平行进口得以发生的根本动因。第二章:解决平行进口问题相关传统理论的批判性思考。该章阐述两个问题:一、解决平行进口问题相关传统理论的批判性思考;二、利益平衡论。一、笔者在这部分对地域性、权利穷竭以及默示许可等用以解决平行进口问题的相关传统理论进行了批判性思考,指出它们在解决平行进口问题上的不足与困境,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首先,地域性理论主要是指各国、地区知识产权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不受他国法律影响,该理论不能作为依他国法律而制造、销售的产品的法律评价标准;其次,权利穷竭原则仅能解决“出口转内销”类型的平行进口问题,对其他类型的平行进口无能为力。同时指出,将权利穷竭分为“国内权利穷竭”与“国际权利穷竭”没有法律基础;最后,笔者分析了默示许可理论在解决平行进口问题方面的局限性。二、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引出了利益平衡论。对此,笔者分析、探讨了平行进口诸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并以典型国家、地区专利产品平行进口为例,从实证角度剖析了利益平衡论在解决平行进口问题上的价值与作用。第三章:我国有关平行进口问题之对策考量。在该部分,笔者明确指出我国现实的利益衡量是构建平行进口法律规范体系的理论基础。并以此为基点,从专利法、商标法、海关监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等方面对我国平行进口问题的法律规范体系进行了探讨。总体上,笔者认为专利产品、版权产品平行进口原则上应予禁止,以鼓励创新,促进科技与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同时设置某些例外情形;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原则上应予允许,以满足公共利益的合理需求,同时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设置某些例外,以适当平衡公共利益需求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独占权之间的关系。此外,笔者对海关监管及其他法律、法规在解决平行进口问题上的积极作用,提出了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