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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化国家建设的当下,诉讼方式与非诉讼方式为我国社会大众解决纠纷提供了选择,指明了方向,而在非诉讼方式中人民调解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要求法院审理案件时候应提高办案效率、质量,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受理。这在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对法院如何更好的解决纠纷提出了要求,法院数量及审判人员数量有限,案件数量急剧增长,如何缓和二者之间的矛盾同时兼顾案件审判质量就变得尤为重要。因此,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的衔接,有效避免上述问题,在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确有必要。文章首先从我国诉讼压力过大以及人民调解其自身所存在的优势出发,结合二者得出诉调衔接发展的必要性。其次通过简介,分析对于域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诉调衔接模式进行探索。例如美国的诉调衔接保障机制,日本的调停制度前置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于调解书效力确认的方式,都可以在我国的诉调衔接优化的进程中提供有益的经验。再则通过阐述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不同地区对于诉调衔接的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归纳不足,主要是阐述我国现阶段在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不同地区对于诉调衔接的积极探索,总结经验,一切的理论研究工作都会为找出诉调衔接在实践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并且针对该问题找出与其相关的建议。我国诉调衔接较域外发展起步晚,缺乏经验,难免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产生问题。例如立法方面过于原则化导致诉调衔接法律依据不够充分;人民调解的不稳定性增加纠纷解决的不确定性;司法确认的申请条件存在不足,缺乏相应的救济方式;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衔接的配套措施保证缺失等问题都需要解决。我国调解制度有着深厚的法律本土资源,我们应当立足全国各地的实践并积极借鉴国外和台湾地区的有效措施,为我国的诉调衔接进一步发展进行积极的探索,本文提出的主要建议为:确立诉调衔接基本原则的同时,完善人民调解法与民事诉讼法之间关于诉调衔接的具体规定,使得我国诉调衔接的相关立法进一步具体化;合理设计人民调解前置制度,明确其受案范围;完善司法确认制度,放宽申请门槛并赋予当事人救济方式,为诉调衔接提供有效的保障;同时完善诉调衔接的相关保障制度。从而更好的实现诉调衔接。